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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

浙江经信  · 公众号  ·  · 2025-01-14 15:32

正文

为进一步宣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相关政策和文件,加快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相关工作,实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识别、可监控、可追溯,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部署,省经信厅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政策和文件宣贯材料,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及其解读、唯一产品识别码标准及其解读。




一、条例相关条款及其解读

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相关条款

《条例》中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条款为第九条和第四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条款解读

解读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共5类,其生产者应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2: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3: 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罚。





二、规定相关条款及其解读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1.相关条款

《规定》共十七条,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第四条 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

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行编制。

第五条 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不得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条 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

2.条款解读

解读1: 依据《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七条内容,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不要求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2: 唯一产品识别码由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三部分组成,具体要求见“第二部分 标准及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具体要求见“第三部分 注册备案流程手册”。

注: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中的“制造商代码”即《规定》中的“生产者名称代码”。

解读3: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于2024年6月1日实施,其中该标准4.16.1中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41300-2022中第5章识别码结构的要求。”

解读4: 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于2022年3月9日发布,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相关内容正在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预计2024年完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研制工作。

解读5: 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具体要求见“第三部分 注册备案流程手册”。

解读6: “投放市场前”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商品进行销售流通前。

解读7: 测试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测试飞行前未进入销售流通环节,为了保证在测试飞行时有唯一产品识别码,要求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解读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维护时由于关键零部件更换,导致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发生变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对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发生变更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其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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