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
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1知民初96号
被告宣传销售的“杨麦25”虽与授权品种“扬麦25”有一字之差,但经释明,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杨麦25”小麦品种。结合两者字形相近、读音相同,以及交易聊天记录、汇款备注均为“扬麦25”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
被告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公然宣传销售无标识、标签的白皮袋包装小麦种子,系明知侵权性质而进行大规模销售,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
种
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经许可在浙江区域享有
“扬麦
25
”小麦品种的独占实施权。
李某贵通过手机“抖音”软件发布多个视频,其中一个视频信息载明出售“白包装杨麦
25
”,并宣称销量大和保证出芽率。
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公证购买该种子后提起诉讼,主张李某贵的行为侵害“扬麦
25
”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35
万元和合理费用
69400
元,共计
1419400
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李某贵辩称,被诉侵权种子并非作为种子销售、权利人未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品种具有同一性、其系为案外人陈某生推销并赚取差价故具有合法来源等。
其
一,关于繁殖材料性质。
李某贵在
“抖音”视频中明确客户对象为种植户、向取证人员确保出芽率和确认品种,故足以认定其系将被诉侵权商品作为繁殖材料销售。
其二,关于品种同一性。
李某贵
“抖音”视频中使用与授权品种“扬麦
25
”有一字之差的“杨麦
25
”名称,经释明,其未举证证明有“杨麦
25
”小麦品种存在。
两者字形相近、读音相同,结合李某贵在销售中对于取证人员所提“扬麦
25
”均予确认的事实,可认定名称差异系笔误,本案被诉侵权种子使用了与授权品种相同的名称。
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就同一性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反证义务在于李某贵。
鉴于李某贵明确不提出鉴定申请,故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扬麦
25
”具有同一性。
其三,关于侵权行为认定。
李某贵实施了储存并销售种子的行为。
2021
年修正后的《种子法》将为侵权而储存繁殖材料作为单独的侵权形态,但此前并未将储存行为单独列明。
李某贵储存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故不再对此予以单独评价。
其四,关于免责抗辩。
李某贵辩称系为案外人推销。
对此,一方面,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另一方面,李某贵在
“抖音”视频中明确其销售的是白皮袋包装的种子,系明知侵权性质而进行销售,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其五,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李某贵经释明未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根据李某贵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称的销售
2
年以及年销量数百吨的规模,结合侵权种子单价,可认定其侵权销售额为
132
万元;
另根据侵权种子单价与
2021
年国家小麦(三等)
1.13
元的差价,可认定侵权种子利润率为
30%
,由此确定侵权获利共计
396000
元。
李某贵公然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为
2
倍。
原告维权费用均系实际合理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判决:
李某贵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188000
元、维权合理费用
69400
元,合计
1257400
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贵未上诉,且与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本案系保护种业植物新品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坚持“严保护”导向,一方面,依法灵活转移举证责任,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另一方面,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查明侵权获利的基础上处以2倍惩罚性赔偿,不仅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而且有力惩戒了恶意侵权行为,对于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本案入选“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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