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人注意到,2018年最好的经济改革出现在年底,是关于土地制度的两场改革。动静很小,意义很大。这是1980年代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较大的一次调整。
第一个改革是2018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草案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先国有化。
什么意思呢?过去农村集体土地改变用途,成为城市和商业用地,得先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在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入市」,参与城市化。
这项改革的现实意义是,城市化扩张到郊区农村,搞公共设施建设,进行商业开发,或者城市资本到农村开发旅游资源,不必「国家征收」,村集体直接就能谈。少了一道程序,少了许多计划和审批,多了更多自由选择。
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农民参与市场博弈,享受更多城市化福利。这是好事情。改革开放之初,正是农村集体土地没有那么多用途管制,交易限制,才有了乡镇企业。历史回潮最终过去,改革重回正道。
当然,「非农建设用地」放开,只是针对一般建设和开发,商品房建设仍然是禁区,农民在村集体上建的小产权房,依然不能转正。这是很大的遗憾,希望将来能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集体土地能有更多交易权利。
第二项改革是在2018年12月29日,2018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
这次修法最重要的内容,是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外,创设新的「土地经营权」——关心农村话题的读者,可以查「三权分置」这个词。
过去学界谈「土地经营权」,单指农民承包集体土地获得经营权利。此次新法强调「土地经营权」,是一种法律创设:农民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在集体内流转,也可以将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有偿方式流转给他人。「土地经营权」被提高到物权高度,受到更高级别保障。
两场看似在不同领域的改革,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话题:农村土地「入市流转」。前者更多发生在城市周边,后者指向所有农地,影响泛围广泛,内容也更丰富。
当农民拥有更完整的土地权利,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资本」就浮现出来。农民手里有一块承包地,30年的承包期内,可以出租、抵押、入股,通过土地获取资金,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擅长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经营权流转,可实现生产集中,规模经营。可以想见,沉睡的农村土地和低效的劳动方式,会被注入新活力。
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过去的思想阻碍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尤其向集体之外流转,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农民土地被侵吞,农民成为流民。基于这种担忧,法律才对农民的土地权利做出重重限制。
城市化在推进,土地需要流转,这些不能无视。外界要买地用地,没有适当的流转机制,只得求助于政府征地,或者收买村集体。农民没有发言权,利益更难保障。将农民锁死在土地上,不许卖地,不许抵押出租,本身就是最大的伤害。
这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改革还有一大亮点:「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不必再担心失去土地,这有利于城市化发展。进城后富裕起来的农民或企业家,可以在老家建别墅,开发生产,这大大有利于农村面貌的改善。
去年底推出的两场土地改革,酝酿了多年,全国许多县市农村有实验点。现在全面推行,证明实验效果显著,一些所谓社会问题只是过虑。和彻底的私有化主张相比,改革还很保守,农民的选择和自由权仍受限制,改革任重道远。
不过,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大轮廓,已浮出水面。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制,可预见的时期内,这个没得变。在此之下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第一轮承包到期后,延期30年),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获取收益。法律对土地用途和权利流转的限制越少,权利越完整,就越接近真正意义的私有权。
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 ,终点是「永佃制」,也就是英国实行的土地制度。国王拥有英国土地名义上最高的「所有权」,除依法补偿征收,人民拥有高度完整的土地权利,土地流转受到保障。未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会不会也是如此呢?倘能如此,不失为一件幸事。
最近文章
日本将大量引进移民
|
商务
香格里拉为何不如大理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