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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一项新的要求被引入移民法,即最低收入要求(the minimum income requirement (MIR)),也就是说来自非欧盟经济区成员国的人,想要申请加入他们的英国配偶的时候,经济上要求他们的配偶达到税前年薪18600英镑的标准。
该标准自被引入移民法之日起,就一直饱受抨击。而也正因为该标准,众多无法达标最低收入要求标准的家庭被迫分离两地,无法团聚。
这部分被影响至深的群体认为该移民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尤其是对于有小孩的家庭来说,由于无法满足要求,孩子被迫于父母一方分离,这使得他们无法在一个正常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这对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他们也一直都未放弃争取他们的权益。
2017年2月22日,在MM and others VS Secretary of State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虽然维持了18600英镑的标准,但其也指出该规定未能合法的考虑到内政部根据2009边界、公民和移民法案的职责,内政部未能落实其考虑小孩福利的职责在当他们的决定会影响到孩子的时候。
根据该判决,2017年7月20日,内政部发布了对现行移民条例的修正声明(Statement of Changesin Immigration Rules),并将在今年8月10日起生效。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修正声明带来的一些改变。
根据该修正声明,
当(1)移民条例中规定的相关财务要求适用,并且从特定的来源无法满足时;并且(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有例外情况可能使得拒签违反欧洲人权法案第8条的规定。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拒签会给申请人、其配偶或者是其小孩带来不正当的、严重的后果。
那么,签证官在判断移民条例规定的经济标准是否满足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收入来源,经济支持或者是在附录FM-SM21A(2)段中规定的资金。
在考虑家庭类签证,包括首签和续签的时候,在上述3.1或是3.2条适用的情况下,签证官必须要考虑到有关孩子的最好利益,并且该考虑应该是被放在首位的。
这里所指的孩子,主要是指在申请时尚未年满18周岁的,并且会被拒签影响的小孩。
其他收入来源、经济支持或例外情况下的资金
根据现行英国移民法,在考虑收入来源的时候,仅考虑配偶在英国的工作收入。
但是修正声明指出,在上述3.1.(1)适用时,也就是当财务要求无法满足的时候,签证官必须考虑其他的收入来源、经济支持或资金扶持。
(a) 来自第三方的对申请人或是其配偶可持续的资金支持的可靠保证;
(b) 申请人或是其配偶的可持续就业或是自雇的可靠预期收入;
(c) 任何其他可靠的收入来源或是资金,但需要在申请时对于申请人或是其配偶来说是可得到的或是在将来其签证期间是可得到的。
但是这种来源不包括贷款,除非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
(a) 该贷款的来源是基于英国或是海外的住宅或商业物业抵押所得,但要求要住宅或是商业物业在申请日是必须是申请人,其配偶所有,或是双方共有,或是第三人拥有但是依据上述(2)条适用的情况;
(b) 受金融机构运营地的适当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贷款;
(c) 由对申请人或是其配偶负责的人负担得起的按揭付款,并且在其所获签证期内任然如此的。
评议
总体来看,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18600最低资金要求的门槛,算是为移民局背书正名。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指示,移民局在考虑是否达到该标准的时候不合法、太过单一。
根据目前移民局发布的修正声明,在其生效之后,在申请家庭类申请时,不再只是单一考虑申请人或是其配偶在英国的收入是否达到要求,能够满足18600要求的资金来源更为多样化。
毫无疑问,相比现行移民条例,该声明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为那些申请家庭团聚的申请人给予了更多的可能性。
但是,笔者认为仍然有不明朗的地方。比如,该声明明确提到其他收入来源应该被纳入考虑,但是这里的其他收入来源包括什么,是否包括英国境外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仍然未被明确。我们等待移民局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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