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农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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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金融自主权的下放与上收之二:政策悖论

农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  · 知乎专栏  ·  · 2017-03-2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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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起,中央政策文件开始为农村合作金融打开窗口,到而今已逾十年,时间一晃而过,合作金融在中国依旧没有被大多数人所熟知,套用业内人士的话,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是“两头热、中间冷”,哪两头“热”?中央顶层设计者和基层一线农业生产经营实践者,而横亘在中间“冷”是什么冷?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部门到各级地方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排斥、甩手、推脱监管责任。

一、为什么“两头热”?

浅谈农村金融自主权的下放与上收之一:问题起源 我写过,下放金融自主权给农民,最核心的就是允许自办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办信用合作或者保险合作,鉴于合作金融在东亚日、韩,中国台湾经营已上百年,合作金融从顶层设计而言确有其理论基础和存在价值;对基层一线农业生产经营实践者而言,或垂涎自办金融服务的经济利益,或实体经营确需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新形态相辅相成逐步形成资金、产业闭环,这个问题本篇不再赘述。

二、为什么“中间冷”,可以简单概括以下几个原因:

(一)合作金融不可控。与其他银行类金融形式的强政府信用背书不同,合作金融强调的是农民本身对农民合作社的控制权,强调按合作制精神进行自我经营、自我服务,但是中国特色传统文化决定了,总会有大量“聪明人”利用合作金融这一高度灵活的政策钻空子,利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搞非法集资,近年来屡屡爆出的合作社非法集资跑路即为明证。

从监管者而言,监管本身面临困境,虽然几十年来我们国家金融监管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社会变革速度远远超过了金融监管技术进化速度,导致目前既有监管机构无力对新型金融业态进行及时跟进,包括没有推进专业技术型公职人员与综合管理型公职人员差别化管理,导致金融监管部门骨干型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欠缺,金融监管部门全部亲自监管合作金融这样散而小的金融服务形式有心无力;未建立真正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纾解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后对合作金融组织经营失败负责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忧虑等等。

从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而言,合作金融本身只要坚持内部性、封闭性、熟人间交易,是不需要外部太多监管措施的,也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外部施加过多监管措施会导致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成本过高难以有效存续,可是,难就难在这个“内部性、封闭性、熟人间”的把握和界定,无法量化的模糊概念会导致“中国式聪明人”把整个市场全部搅坏。

(二)建国后合作金融历次失败实践严重打击“中间层”工作信心。建国以来,中国大陆先后经历了三次农村合作金融构建尝试,分别是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方向改制、供销合作社股金、农村合作基金会,三次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到如今,农村信用社正马不停蹄的走在全面商业化的道路上,供销社股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早已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中,三次努力可圈可点,亲历其中的人们冷暖自知,从时间节点看,当年亲历三次尝试的普通工作者正是当前中间执行层的中流砥柱,三次失败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昔日上司、前辈同僚为三次尝试所付出的代价都还留在他们的记忆深处,在国内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没有发展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期待目前的中间层再次积极探索中国大陆农村合作金融可能的实现形式并不现实。

(三)中央在合作金融相关政策思路上的欠缺。我不知高层在开放合作金融政策窗口的时候是否预想到了合作金融几乎遭到中间层的默契一致沉默、冷冻的可能,改革开放以后,中地在经济利益层面的博弈始终存在,无论是过去的中央政府向省政府打欠条还是现在的跑部钱进,本质是经济发展权益的博弈;

在过去,金融服务为中央政府垄断经营、管理,也就是通俗语境下的“正规金融”,地方政府往往成为新金融形式的拥护者,只要中央政策开了口子,地方政府为了获得金融资源使用权会迅速跟进,而中央政府通过观察、评价,允许一些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活动,禁止一些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活动,最终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而现在,“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金融服务形式早已蓬勃发展,P2P、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多种金融工具早已足够地方政府使用金融资源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而无需使用合作金融这样牵涉普通农民过广、可能带来群体性事件的金融资源;且单从经济利益上来评价,无论农村合作金融能够做到多好,能够惠及的依然只是“三农群体”而已,可是政府需要治理的是全社会面的经济、文化等综合性事务,“三农”按产值来说远远不及二、三产业,对全社会面发展的带动远远不及二、三产业。换句话说,从功利主义角度看,合作金融已经沦为地方国有资本的弃儿,中央资本即使有心,又碍于合作金融本身的金融自主权下放特性无法参与其中。

我不知期待基层蜂拥而至探索农村合作金融可行路径,并最终选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合作金融道路的中央顶层设计者们面对十年来国内合作金融遭到冷遇是何感想,能看到的只是年复一年中央1号文件重复的提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2017年提法),2018年呢?2020年呢?政策的悖论是否会让几十年后的人们发笑?

三、十年了,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合作金融要不要做?答案是肯定的,合作金融在“三农”领域有着商业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能解决商业金融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怎么做?如何在这十年来探索的基础上再往前跨上一步,笔者尝试性的勾勒一些可能需要发力的方向,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农业金融法》立项、起草尽快提到记事日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农业金融进行专项立法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既有必要,又符合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产业、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性运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好处不言而喻,对加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完善金融消费者服务都具有极高的制度价值,存款保险制度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意义远胜于股东背景雄厚的商业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整体规模极小,股权关系简单,运作模式清晰,反而是探索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实质有效运营的最佳载体,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实质性运营,遴选部分优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服务部作为存款保险机制试点是可行的方向。


(三)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全方位联动,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服务客户相当一部分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前国内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担保,早已形成具备现实需要的经营逻辑和流程。我认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想发挥其真实职能,而不是沦为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国家需要,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变相农民补贴发放方式,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基于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侦测和参与是目前可以预见的可行方式之一。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支持,供销合作社是参公管理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面对合作金融本身不可控,难以量化的“内部性、封闭性”等问题有其制度优势,一方面供销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天然有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经营收益的动力,另一方面作为参公管理的单位,对经营风险天然的消极反应和保守,能够更有动力的把握合作金融实质运营过程中的度。我认为,在目前中国大陆,供销合作社是唯一能够有效处理合作金融经营管理困境的组织,但是需要对供销合作社开办合作金融服务进行相应的资金、顶层设计、管理制度和经营体制进行扶持和改良。参考日韩台经验,合作金融的主体“综合农协”也是类似于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半官半商”组织。

(五)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立、两权抵质押试点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全方位联动。三权分立后两权抵质押试点始终没有解决的困难点是集体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质押后如何有效行权,商业金融机构作为外来者,两权抵质押后难免存在“放贷放成地主”的可能,这也是制约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两权抵质押试点最重要的顾虑之一,而合作金融机构本身就是本地农民发起成立的,两权抵质押行权也是在集体内部划转,不存在行权难问题,两权抵质押试点应多考虑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形式,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行权置换为现金等价物,再与外部商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

(六)推动合作金融上层金库筹建,合作金融的完整形态应当包括底层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和共同联合出资入股的合作金融上层金库,农民小微经营活动的金融服务由农民合作社自行完成;自律管理,资金调剂与补足,大额农业贷款联合授信由合作金融上层金库完成,最终形成具备商业模式和商业逻辑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虽然目前受制于种种现实因素,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多数并不规范,但是可以反向操作,政府持股先行建立合作金融上层金库,并明确建立入股加入合作金融上层金库的标准,逐步改造、吸纳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加入持股,政府股份逐步转让退出,最终实现构建中国大陆合作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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