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论坛综述)安省一名女业主出售物业时被地产经纪误导,以至同一份物业签下两份买卖合约,最终要向两名准买家赔偿合共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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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该女性业主在2013年3月18日委托一名黄姓地产经纪出售其物业,并与黄姓经纪所属的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协议(Listing
Agreement),协议在同年6月18日到期。但在2013年5月29日前后,协议被终止,物业也从MLS(Multiple Listing
Service)系统除下。
另一名地产经纪在6月5日前后主动接触业主,并指有准买家对其物业有兴趣,问她是否仍在放售该物业。由于已终止跟黄姓经纪签订的委托协议,因此业主便和该地产经纪所属的地产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协议(Exclusive
Listing Agreement)。业主更于翌日接受了对方所转介的买家出价,签订买卖合约(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售价为21.65万元,交吉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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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经纪黄氏在6月7日前后,却又再主动接触业主,说他找到一名准买家。虽然业主说她已透过另一经纪卖出物业;但黄氏称该份买卖合约无效,而且业主跟他的地产公司仍有合约关系。
尽管业主再三向黄氏表示,她跟另一间地产公司签了独家委托协议,但她仍在6月8日前后,按照黄的指示,再跟他的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委托协议。业主在同日再按黄的指示,接受了黄氏所联系的一名买家的出价,并执行另一份买卖合约,以21.8万元出售物业,交吉日期为7月2日。
黄氏称,他所属的地产公司的龚姓负责人告诉他,业主跟另一间地产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和买卖合约均已失效;他是按龚的指示,跟业主再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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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在6月9日左右告诉业主,已落实买卖合约;5日后,另一名地产经纪亦在通知业主,她于较早前签订的买卖合约也落实。但黄和龚都坚称,业主跟另一名地产经纪转介的买家所订的合约已失效。夹在中间的业主只好寻求法律意见,却发现她与另一名地产经纪的合约仍然有效,她需要为签署两份买卖合约作出赔偿。另一名地产经纪的买家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其后向物业发出针对物业警告书(Caution
against the Property),黄的买家获悉后也没有完成交易。
最后,业主要向黄的买家支付5,000元,以取消买卖合约。另一名地产经纪的买家其后也要求业主赔偿相关的法律开支,交吉日期也延后至2013年10月。业主最终向后者赔偿约3,067.11元,另外也承担了完成交易以外的法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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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事后向安省地产议会投诉,议会最后裁定,姓黄经纪在首份委托协议终止后,仍向业主讹称该协议有效,建议她签订新委托协议,更称业主跟另一个买家签订的买卖协议失效,导致业主签了两份买卖合约,是误导业主,违反议会的道德守则。
议会也裁定龚姓经纪即使得知业主已跟其他地产公司签约,仍建议黄氏跟业主签订新的委托协议,又在明知业主已接受其他买家的报价后,还执行买卖合约,也违反议会的道德守则。
两人最后各被判罚款1万元,以及强制完成道德和法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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