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①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统一管理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健全完善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积极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推动审批、作业全流程管理。
②严禁委托不具备资质单位或人员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强令动火作业违章作业。
③连锁型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下属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二、动火作业安全各方责任
①产权方及统一管理单位要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②场所使用方要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动火作业的,向产权方、统一管理单位报备审批,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对动火施工单位(个人)资质资格实施查验,在作业前签订安全协议,对作业过程实施现场安全管理。
④施工作业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⑤设有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审查资质,督促作业方安全自查,落实日常巡视和旁站监督等工作要求。
⑦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特殊时段、特殊场所动火作业管理
①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通知统一管理单位并及时疏散人员。
②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
③集体宿舍(含施工人员宿舍)、使用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有限空间及管道部位的动火作业应从严管控、提级审批。
④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⑤医院、养老院、宾旅馆等全天候运行的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措施、落实防火隔离和现场专人监护等管理措施。
四、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
①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属地街镇备案,主动公开备案信息。
②各街镇要对属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全覆盖监管,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日常巡查,督促各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五、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
①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统筹优化考试点布局,按照发证部门自建或依托职业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的模式,建成一批规范化考试点,在源头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
②人员密集场所应分级分类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
六、警示教育和投诉举报
①组织发动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统一管理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所辖单位、所属员工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
②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③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动火作业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举报事项,对举报属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七、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①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社会单位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有效规范零散动火作业。
②探索推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在动火作业设备装置“加芯赋码”或“一机一码 ”等技术改造。
③鼓励推动日常动火作业量大的集团公司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动火作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
八、强化行政执法
①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抓好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②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和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