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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年电子商务法领域年度典型案例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2-26 17:00

正文


编者按




2024年12月21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探寻平台经济良法善治,实现多方主体合作共赢”年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政产学研各界嘉宾出席会议,共同探索实现平台经济良法善治有效路径。年会围绕合作共赢平台生态的制度架构、平台责任与平台自治的内涵与合理边界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发布了《2024年电子商务法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 点击查看详情 ), 杭州互联网法院两起案件入选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杨某鹏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另,杨某鹏、某固传媒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鹏、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以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杨某鹏等四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有偿提供“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养号”等行为违法,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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