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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拿起手机,进行执法监督,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有时候,方法用错了,可能反而会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
下面这件事发生在山东青岛,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大家看看这事儿,你怎么看呢?
先来看一段短视频:
交警:有脾气回家给你爹妈发去!有脾气回家给你爹妈发去!在外面没人惯你毛病!
这段视频一曝光,
不明真相的网友怒了,
这交警是不是太“蛮横”?
没想到第二段视频一发,
剧情反转了……
网友们看了这段视频后,
开始转变态度,
一边倒的认为交警执法不存在问题,
质疑女司机动机“不纯”。
那么,这事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发生在7月9日,当时,这名录视频的司机驾驶一辆奔驰车,压碎了路边装修工人的几块大理石板,她拒绝协商赔偿,让工人去法院起诉。无奈之下,工人报警,110民警出警调解未果,因管辖分工,交警再次到达现场,于是,发生了上述视频中的一幕。
了解事情经过后,对于这名司机掐头去尾的所谓“曝光”,网友们都表示非常气愤。
昨晚,当地交警部门发布声明称,这名司机已经认错,并接受了教育。
配合交警执法,是市民的义务与责任,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置后。
监督警察执法也是公民的权利,但在拍摄过程中,请不要将镜头过于贴近警察的面部,这种带有挑衅与侮辱的举动,本身就是对他人的不尊敬,更何况这种举动已经妨碍警察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尽到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时代,人人都可发声,但不能乱发声,居心叵测动机不纯,试图利用网友营造舆论,真的是非常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