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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提出,刘强东先生给乡亲们和老师们发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的观点:这位律师不懂税法,我认为,刘强东先生给乡亲们和老师们发的红包作为个人赠与,不属于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关于的解读》中提到,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刘强东村里乡亲所领红包并不需要交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如果是个人取得个人派发的现金或者网络红包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税务部门回应:为了验证我的观点,我安排助理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回复,个人派发的现金或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是企业派发的红包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那位律师的观点在法律和税务逻辑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存在误导性,可以被视为哗众取宠。因为它错误地将亲友间的馈赠等同于抽奖、中彩票等偶然所得。因此,乡亲们和老师们不需要按偶然所得主动向税务申报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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