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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蒋阳兵,盈科律师,电话:18566691717。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厦门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长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破产与重组及破产衍生诉讼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解读: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包括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法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和非法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为防止破产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恶意处分,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便失去了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管理人要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根据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负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仍向债务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继续清偿或者交付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第73条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
第74条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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