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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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规程

中国城市规划  · 公众号  ·  · 2017-08-02 14:35

正文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委办”)代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实行合同制,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条文解释和个别条目修订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学会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第六条  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以及与相关学会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标准审查会由标委会组织。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委会可协助推荐研讨专家。


第八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中所有的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提交标委办存档。


第九条  学会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应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组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  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报送的文件应使用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向学会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为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在拟主编的标准相关领域或典型地域具有突出技术优势,并能组织解决该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能够选派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人,主编人应对标准的内容负技术责任;能够保障提供标准编制所需人员、经费和技术支持。原则上应有两家以上的单位作为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在该领域具有突出技术优势。


第十二条  对于标委会提出制定的学会标准,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提交立项申请(附件1)。对于城市规划相关机构申请立项的,由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提交标准立项申请。主编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可附上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及其他必要附件。


第十三条  标委会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包括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代表。通过论证的,由学会与主编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附件2)。


第十四条  涉及已经立项的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等事项,由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报送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    立项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编制组,并向标委会报备。


第四章  编制


第一节 起草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应制定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制大纲,确定标准编制组成员分工。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按照分工和工作计划,开展调研、分析论证和标准正文的起草工作,同时编写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采取会议或其他方式组织全体成员共同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报送标委办的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必要附件。


第二十条  标委会组织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落实。征求意见可采用发函的方式,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单位或专家应不少于30个,且应具有标准相关技术领域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具有地域代表性。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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