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委办”)代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实行合同制,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条文解释和个别条目修订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学会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第六条 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以及与相关学会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标准审查会由标委会组织。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委会可协助推荐研讨专家。
第八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中所有的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提交标委办存档。
第九条 学会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应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组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 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报送的文件应使用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向学会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为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在拟主编的标准相关领域或典型地域具有突出技术优势,并能组织解决该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能够选派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人,主编人应对标准的内容负技术责任;能够保障提供标准编制所需人员、经费和技术支持。原则上应有两家以上的单位作为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在该领域具有突出技术优势。
第十二条 对于标委会提出制定的学会标准,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提交立项申请(附件1)。对于城市规划相关机构申请立项的,由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提交标准立项申请。主编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可附上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及其他必要附件。
第十三条 标委会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包括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代表。通过论证的,由学会与主编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附件2)。
第十四条 涉及已经立项的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等事项,由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报送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 立项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编制组,并向标委会报备。
第四章 编制
第一节 起草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应制定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制大纲,确定标准编制组成员分工。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按照分工和工作计划,开展调研、分析论证和标准正文的起草工作,同时编写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采取会议或其他方式组织全体成员共同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报送标委办的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必要附件。
第二十条 标委会组织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落实。征求意见可采用发函的方式,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单位或专家应不少于30个,且应具有标准相关技术领域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具有地域代表性。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