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认定与辩护策略
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难点。
尤其在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的当下,如何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在
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
,成为反映刑事律师真实水平的检验标准。
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营利的目的?
这意味着刑事律师不仅要对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了然于胸,还要能精准识别案件中的
关键证据和程序瑕疵
,同时还要能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重要细节和疑点,从而为被告人
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本期
“长三角刑辩”线上大讲堂
,智拾网有幸邀请到
李永红、庄斌彤、马宏伟、陈沛文
四位律师,他们将围绕
诈骗罪犯罪认定与辩护策略突破
这一课题,就律师办案过程中最该掌握的核心要点进行悉数归纳。
2月18-21日晚19:00
听课领
《
刑事辩护律师常用诉讼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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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复杂多变的数字化时代,除了诈骗案件的类型日益多样,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愈发复杂。
从普通诈骗到合同诈骗,从金融诈骗到电信网络诈骗,不但手段更为隐蔽,传播范围也更广。
这意味着如果律师想达到好的辩护效果,就要
根据不同的诈骗案件挖掘不同的辩点,以设计差异化的辩护策略。
比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涉案金额的计算等等。
以
互为给付型诈骗
举例,与传统诈骗的单方欺骗不同,互为给付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履行行为,导致
欺诈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
,此时辩点的挖掘就要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
比如,如何证明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受害者是否存在认知错误、损失是否是由被告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
显然通过对案件本身进行学理分类,就能有方向地找对辩护路径。
本期课程
,通过对诈骗案的
学理分类
,结合案例,讲解诈骗类案件
无罪辩点的挖掘思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供大家在类案辩护中参考。
1.互为给付型诈骗:关键辩点是有无对价
(1)客观要件无罪辩点:非要件欺骗行为(套路卖)
(2)客体要件无罪辩点:非财产利益(交易机会)
案例一、周某骗取茶叶红酒交易机会案
(3)主观要件无罪辩点:有对价、无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二、沈某替人办事案收取巨额费用无罪不捕案
2.单方给付型诈骗:社会目的实现或落空
(1)慈善捐赠型诈骗案无罪辩点
案例三、病患家属伪造明星捐款诱骗粉丝捐款案
案例四、抠脚大汉冒充哈佛女孩骗取微信红包案
(2)项目补助型诈骗案无罪辩点
案例五、最高院改判无罪的张文中骗取项目经费案
案例六、成都律师詹肇成、刘勋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的前案何恒被判诈骗农机补贴案
1.利用被害人错误认识取得其财物引发的诈骗案
2.当事人互有过错引发的诈骗案
案例七、朱某被控合同诈骗案
3.占有与占用
案例八、陈某占用客户资金原审以诈骗罪判刑十年重审判决无罪案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十余年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控告和辩护经验
诈骗犯罪是刑法中
涉及罪名最多、手段最为复杂的犯罪类型
,从传统的面对面诈骗到签订经济合同时诈骗再到信息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的同时,认定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被害人与受骗者不一致情况下的诈骗罪如何认定?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如何判断受骗者自愿交付财物……
司法实践中,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也一直存在诸多难点。
例如在
“盲发快递”
交易型诈骗案中,行为人通过虚构商品信息、诱导被害人购买高价商品,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区分
也时常模糊不清。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那这是否意味着
只要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形式”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由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高于诈骗罪,那么犯罪数额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显然从主观目的的认定到罪名的区分,从证据的收集到数额的计算,每个环节不但与案件定性息息相关,更与最终量刑密不可分。
本期课程
,庄斌彤律师就会教你如何通过
“四步分析法”准确认定诈骗罪
,把构成要件和认定要点讲清讲透,同时结合具体案例,把所学知识点运用到实践中,继而有条不紊地分析案情。
1.诈骗罪认定实务难题:如何认定标准诈骗人?
(1)现有诈骗罪认定的不足
(2)对三种主流观点的检讨
2.诈骗罪认定的四步分析法?
(1)从对交易信息的操控角度来理解欺骗行为
(2)认识错误
(3)财产损失
(4)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位阶性)
(5)四步分析法在辩护中为何具有极大的思维效率性和经济性?
(6)标准诈骗人形象的树立
1.农机具异地报补诈骗案——单方给付类诈骗认定
(1)以目的论的视角审视农机具补贴政策
(2)什么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3)央地关系视角下透视农机具补贴政策
(4)异地报补和“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的区别是什么?
2.托盘融资诈骗
(1)模式简介
(2)穿透托盘融资业务的实质
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资本市场行业委员会牵头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证券犯罪研究中心外聘研究员
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资本市场的复杂生态中,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犯罪一直是监管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议题。
尤其自2024年强化监管以来,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强度再创新高,严厉打击
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
等违法行为。
据Wind统计数据,2024年共有
1011家上市公司
因违规被处罚,相比2023年的896家增长了13%。全年共计罚单 2289张,同比增加16%。
实践中针对
财务造假犯罪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比如,对
造假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标准
是基于上市后应当向市场公开的对公司证券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还是从投资者角度对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的判断?
还有
“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必然属于财务造假”的问题。
财政部和证监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监管重点在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而法院的判断通常是结合企业的具体行为、变更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等因素。
虽然最高检在去年8月发布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但实务中如何应用、如何制定应对策略仍有较大空白。
本期课程
,马宏伟律师将从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入手,分析财务造假行为有哪些,同时
结合《解答》对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犯罪的争议疑难进行解析
,继而告诉大家如何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方案。
(一)严打严查零容忍财务造假
1.监管政策演变与导向
2.案件处置趋势与策略
(二)全方位警示资本市场主体
1.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违规信披责任
2.关键少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责任
3.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责任
(三)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追责
1.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投资者民事诉讼
2.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处罚
3.财务造假衍生各项刑事责任
(一)收入端造假
1.虚构交易
2.提前确认收入
3.隐蔽关联交易
(二)成本费用造假
1.少记成本
2.虚增资产价值
(三)现金流造假
1.伪造银行流水
2.体外资金循环
(四)表外工具造假
1.未披露明股实债
2.隐藏部分子公司财务信息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认定
1.造假信息重大性如何认定
2.公司主体是否会被追责
(二)行政、民事程序对财务造假犯罪的影响
1.行政处罚对象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2.行政、民事证据如何适用于财务造假
(三)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必然属于财务造假
(四)司法鉴定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影响
1.鉴定人员出庭是否具有必要性
2.专家意见应当如何合理使用
(五)如何辨别股票增发中的合同诈骗和欺诈发行
(一)理解客户应对痛点问题
1.误判风险,失时应对
2.忽视申辩,怠于行权
3.专业误解,以行阻刑
(二)提供“全流程一体化”服务方案
1.多元服务,综合合规
2.风险分级,全面防控
3.法商结合,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