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娱乐化不断加强,音乐产业蓬勃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音乐演出活动如火如荼,逐渐形成独特的文化现象。歌手的演唱表演是演出活动的核心,其所演唱歌曲的版权问题也尤为重要。本文将聚焦音乐著作权方面,谈谈常见侵权例子及维权途径等。
@ 正文
1. 音乐创作中各类署名对应的著作权意义
作曲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对于歌曲的“作曲”通常是狭义的,往往特指“旋律创作”,载体是单旋律乐谱。因此,我国歌曲作品署名“作曲”,往往是特指对曲调(旋律)享有著作权。
作词
:作词是歌曲(音乐文学)这一体裁所独有的创作流程,词作者对歌曲中的歌词享有著作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歌曲的词、曲显著可分,又往往分属不同的作者,因此著作权各自独立,鲜有权属交叉。
编曲
:编曲是指对已有的横向旋律进行纵向音响设计。编曲是一项专业性极强、工程量极大的工作,编曲者对编曲的部分(对歌曲而言即伴奏部分)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行使范围仅限于所编的伴奏,不能覆及主旋律。
改编
:在音乐中,“改编”也有不同形式的转换:如将一首歌曲改编成一部交响乐;或虽形式相同但有大规模的改动等。改编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但改编者行使改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汇编
:将若干作品结集成册,构成汇编。而汇编人对曲集中的曲目取舍以及体现技巧分类的编排顺序享有著作权,但不得对收录汇编的每首音乐(歌曲)原作享有著作权。
2. 演出类著作权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对于歌曲著作权保护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是有时间限制的,即歌曲著作权人因演出者演出而获取报酬的行为自该表演发生后日起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除上述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五十四条对于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赔偿额度等予以规定,下面一并展示。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3. 侵权案例展示
(案例一)发表经正式授权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小于为某文化公司的签约艺人,经常会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具有
一定粉丝群体。
小于作为乙方与甲方某文化公司先后签署了《独家演艺经纪代理协议》《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著作权授权证明》《表演者授权证明》《产品转让书》《音乐作品转让书》《词作者确认书》等文件,并以协议方式将部分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授予文化公司使用且公司对授权作品拥有转授权的权利。
随后,该部分歌曲在文化公司其他艺人的演唱下迅速走红,但各大平台上的相关作品均未标明小于是原创。
小于认为自己的作品被剽窃,故在其短视频账号主页发布声明称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并发布“从未出售任何原创作品给任何公司或个人”“请勿轻信关于本人作品的一切第三方授权”的言论等。
文化公司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于授权的多份协议,而且各大平台上对于“原唱”“原创”的标注均系平台自发行为,与自己无关,因此小于发布的视频声明内容不实,侵犯了文化公司的名誉权。
后,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于立刻删除其短视频账号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在短视频账号首页发布道歉声明,以及赔偿文化传媒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审理裁判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小于已通过协议方式将部分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授予该文化公司行使,公司同时享有对授权作品进行转授权的权利。小于发表的“请勿轻信关于本人作品的一切第三方授权”“从未出售任何原创作品给任何公司或个人”等表述存在言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表述方式过于主观片面的问题。相关言论会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给该文化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当损害。在综合考虑小于的主观过错程度、文化公司已自行发布相关澄清声明的情况、文化公司的经济负担能力等情节,最后法院判决小于删除案涉侵权内容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书面致歉,以及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相关维权费用。
小结
:如歌曲作品经原著作权人依法授权或转让等,相关人被授权人或被转让人有权利在授权或转让范围内对相关作品进行发表、传播等(具体行为应根据相关约定履行)。在此,亦提请各著作权人注意,如拟对歌曲作品进行授权或转让等,应注意相关书面文件的表述及协议约定等。此外,对于已授权或转让的歌曲作品,该著作权人应注意按约履行,谨防出现二次侵犯行为等。
(案例二)自编歌曲被用作综艺节目背景乐,该综艺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苏某某主张对其二人合作完成的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由方某清唱歌词后交由苏某某进行编曲创作。被告某技术公司是某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综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原告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不属干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由协会负责联系音乐作品权利人并代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并无侵权故意。
审理裁判
:音乐作品的作者包括词作者和曲作者。苏某某在方某人声的基础上,进行了编曲创作并配乐,形成了涉案音乐作品。对干该作品而言,苏某某的编曲内容具有独创性,是该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可以与方某作为权利人共同主张权利。二原告共同创作录制了涉案音乐作品,对该录音制品享有权利。被告某技术公司在未取得二原告授权、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综艺节目中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片段作为选手舞蹈表演的背景音乐,并向公众提供了当期节目的网络点播服务。涉案综艺节目播出后,节目组人员虽曾与二原告沟通,但最终未取得二原告的追认授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作为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涉案综艺节目歌曲信息中未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对二原告词、曲作者的身份进行署名,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在涉案综艺节目的录制过程中,现场有大量的参赛选手和观众,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舞蹈表演的背景音乐进行播放,属于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行为,构成表演权侵权。最后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赔偿原告方某、原告苏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并在涉案综艺节目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表声明向原告方某、苏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干24小时;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法院选择确定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某技术公司承担。后被告某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编曲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需要编曲者投入时间、精力和才华,编曲内容因具独创性被认定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独创性编曲内容将构成侵权行为,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尊重具有独创性的编曲内容是维护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创造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故此,具备著作权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场所、公开场合等擅自使用全部(或片段),仍有可能构成侵权,易诱发争端。
(案例三)短视频里配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某音乐作品因歌词朗朗上口、旋律轻松,被大众传唱,在国内斩获不少奖项,且该首歌曲被演绎成多个版本。2022年6月,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作为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时间戳取证,2020年12月温州某银行在短视频平台,以银行名字为昵称的账号发布了一段时长170秒的职工趣味运动嘉年华短视频,其中该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的背景音乐,点赞数21,评论数0。该公司认为,银行在未经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涉案短视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影响力非常微小,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裁判
:银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因银行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银行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后案件生效,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小结
:在“全民短视频”的当下,当某首歌曲爆火后,使用该歌曲的短视频往往井喷式出现。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不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分享传播,存在侵权风险。通常而言,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在用户协议中,会要求用户保证上传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也即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故此,行为人需避免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如需使用音乐作品创作短视频,应当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并依托平台进行发布,在使用前也应阅读及理解相关文件提示等,避免产生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