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https://mp.weixin.qq.com/s/CarZpchAk-iFy86nCZfwdA
2.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5/content_6953851.htm
3.https://scjg.hubei.gov.cn/zfxxgk/zcwj/qtwj/202404/t20240416_5160439.shtml
4.https://scjgj.cq.gov.cn/zfxxgk_225/gsgg/qtgg/202407/t20240712_13368199.html
5.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41119/99f9043071744d4aacf48199ba778c1e.html
6.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5334164860895194&wfr=spider&for=pc
7. https://new.qq.com/rain/a/20240708A06VWZ00
8. 同注6。
9. 同注7。
10.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141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