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高峰论坛暨中国优秀专利成果展将于2017年12月13~14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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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发明贡献,坚决捍卫中国创新
——中国金奖专利战实录
华进知识产权何伦健
哈达
引言
目前,我国高端医疗设备市场主要被西门子等国外企业所占据,但是,中国民族企业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通过自主创新,打破了高端医疗设备产业数十年由国外企业垄断的局面,改写了国内高端医疗设备技术发展及产品定价受制于跨国公司的不利局面,从而更好地圆百姓的“健康梦”,真正惠及天下大众,同时,不可避免动了跨国公司的奶酪。为抵挡专利权人的市场冲击,西门子对专利权人的专利主动发起了无效。
本案涉案专利为201310072198.X、“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是专利权人持有的平面回波成像技术方向的高价值核心专利,属于磁共振成像的原创性技术,并于2016年荣获第十八届中国专利奖金奖。
2016年11月30日,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请求,主要理由包括
独立权利要求1等不具有新颖性
。面对此挑战,专利权人高度重视,积极联合专业的律师团队从容应对,赢得专利权维持全部有效的胜利。
一、案情回顾
1、主要争议焦点
西门子认为,证据1公开的磁共振信号的相位校正方法,在没有相位编码的条件下获取三条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第一类型信号(相当于偶信号)、第二类型信号(相当于奇信号),以及第一类型信号(相当于偶信号),公开了K空间的行方向为读出方向,相当于本专利中在行方向上将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傅利叶变换得到数据,再对数据进行校正。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技术特征“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即
权利要求1中是利用三条真实的参考回波来计算获得校正参数,而证据1中是利用两条参考回波来计算校正参数。
对此,西门子认为,不论是信号的预处理,或是将两条同极性参考回波信号进行平均后获得一条信号都属于“计算”的中间过程。因此,证据1公开了采用三条参考回波来计算获得校正参数。
2、无效决定
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所述的“计算”为将原始采集的三条参考回波信号直接用于校正参数的计算。而证据1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在没有相位编码梯度的影响的情况下获取两条参考回波,即核磁共振信号S1+和S2-;测量第三参考回波S3+,该参考回波与第一参考回波S1+一样在读出梯度GR的正的子脉冲下被测量;通过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的合适的插值,确定一条虚拟的插值回波S2+;通过S2+和S2-两条参考回波计算校正参数。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是通过原始采集的三条实际的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计算出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而证据1中是“通过一条实际的参考回波S2-和一条虚拟的插值回波S2+来计算校正参数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并在此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二、案件点评
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评述,首先是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什么,即确定其保护范围。其次,确定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具体公开了何种技术方案,何种技术特征。最后,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认是否相同,即是否已经被公开,进而判断技术方案整体是否具有新颖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没有异议,只是对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什么存在异议,并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1、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本案中,将证据1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不难发现,证据1中的确也采用了三条实际的参考回波来计算校正参数;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也是采用三条实际的参考回波来计算校正参数。从文字含义来理解,两者是相同的。因此,这里存在一个如何根据权利要求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难点在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实现对专利权的充分保护,又要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维护其信赖利益。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经历了两种比较极端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方式。其一是“周边限定论”,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由其文字内容来确定。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方便规避侵权。但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要求非常高,被诉侵权产品只要存在任何不同,就难以全面覆盖构成侵权,因而不利于对发明创造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其二是“中心限定论”,即以权利要求限定的创新点为中心,以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为半径来确定保护范围,而不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这种方式使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性较差,但对权利要求的抽象、概括要求不高,更有利于保护发明实质贡献,对发明创造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①
。
上述两种方式由于其固有的缺陷严重妨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已弃置不用,而以“折衷论”取而代之,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文字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兼顾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与权利确定性。
本案中,西门子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了采用三条参考回波进行校正参数的计算,也包括采用如证据1公开的采用三条参考回波的计算方法。这其实是又走到了“周边限定论”的老路上去了。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得到的只是表面的、形式上的保护范围,其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发明构思、技术手段严重脱节。
无效决定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采用“折衷”的方式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认定“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其实质上应为“通过所述
三条实际的
参考回波信号
直接计算
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充分揭示了本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对发明内容的概括更为客观,与发明做出的实质贡献更相符合,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失为对专利法第59条的经典诠释。
2、权利要求1中与证据1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②
。在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复审委事实上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其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
首先,技术特征所描述的技术手段本身不相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是
通过三条参考回波直接计算得到的校正参数(一次性偏差因子)
,并非只利用了其中的一条或两条参考回波。同理,其他三条校正参数也是通过三条参考回波直接计算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