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摸底工作已经全面推开,数据要素后续还可能有哪些新政策?结合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此前发言内容,以及各地近期发布的试点文件,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包括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数据产权基础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等。
从数据供给方来说 ,数据供给主要来自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具体而言:
国家有望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顶层设计。 目前针对地方政府公共数据如何授权、如何定价收费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地方政府不敢大规模进行数据变现。我们认为在目前多地已经开始试行公共数据管理的情况下,国家有望提出明确对公共数据管理要求的上位法。
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主任卢延纯等发表的论文,在收费方面,有可能参考行政事业收费(类似风景区管理模式),或参考国有资产 / 资源有偿使用模式收费。在定价方面,公共数据有可能形成政府指导定价,并形成常态化的数据产品价格披露机制。
第三方机构有望降低企业的数据治理成本。 对于一般的制造业企业,大部分数字化水平仍然较低,即使是有数字化能力的企业,由于数据采集、录入、存储的形式和设备不同,数据质量和标准也有较大差别。我们认为未来将有希望能建立行业的数据标准,对细分行业内的数据采集、存储等标准进行指导,在目前已有的 DCMM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此外,针对部分中小微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将有可能诞生大批第三方企业协助开展数据治理。
从数据交易层面来说,通过中介机构的备案制成为可能。 我们预计未来公共数据第一次进入市场将在场内交易,但是由于历史上产业数据交易很多都是在场外开展,相比之下,数据通过场内交易需要经历多个步骤,并且可能需要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多个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合规交易成本较高。对此,我们认为未来有可能在场内交易由目前各个交易所大规模使用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试点,此外,可能允许部分场外交易通过第三方认证来实现合规要求。
国家数据局局长多次强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 刘烈宏指出,传统交易市场往往通过物品的排他性占有,来控制其流向和使用方式。而明文数据的复制成本趋近于零,一旦交易,卖方不仅失去了对该数据的控制,还要承担安全风险,这导致数据持有者“不愿流通”也“不敢流通”。因此推进数据流通,必须加快建设数据基础设施,建立可信流通体系,利用多方安全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使供给方能够有效管控数据使用目的、方式、流向,实现数据流通“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泄露风险,实现数据可管可控。
数据基础设施投资将进一步扩大。 2023 年 11 月,在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上,刘烈宏表示,据业界初步的估算,数据基础设施每年将吸引直接投资约 4000 亿元,带动未来 5 年投资规模约 2 万亿元。
我们认为数据产权制度作为数据要素的基础制度有望率先明确。 在“数据二十条”中,我国创新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但是,数据的生产过程具有多重性,缺乏细致的分类分级确权细则支撑,对于数据的可信管理工具的应用和推广也缺少相应指导,因此,数据产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有望进一步明确。
收益分配机制有望建立,实现激励相容。 刘烈宏局长表示,“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要建立“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通过供给和需求决定市场价格,通过交易价格评价贡献、分配报酬,提高收益分配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引导调节作用,避免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缩小收入差距。
有望推出对数据要素相关企业的优惠激励政策。 在数据资源入表相关暂行规定出台前,企业在数据产品上的研发投入甚至只能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我们把研发数据产品作为类似企业研发软件产品同等重要,则现有的激励政策仍然比较匮乏。如在税收方面,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得税,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符合条件可以即征即退,而数据产品能否同样适用此类优惠政策尚无明确说明,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将有望推出一系列税收等优惠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数据产品研发投入。
针对部分企业担忧数据资源入表可能会提升当期利润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我们认为将进一步加大试点示范力度,让企业能看到数据资源入表的优势。此外,由于本次数据要素市场化中公共数据放开先行先试,并且公共数据资源也事关国有资产,因此将有可能促进主要拥有公共数据的央国企率先开发数据资产。
3. 投资建议
数据资源摸底开启,数据要素政策临近。 我们认为,未来政策将以全国数据资源情况为基础,继续围绕公共数据、产业数据,进一步完善关于数据产权、收益分配、数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数据资源摸底完成,政策试点有望临近。
4.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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