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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为讨回三十多年前的公道,民告官案提起再审申诉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1 09:20

正文

这天下

必然有一个你要的说法


天下说法

 

今年五月,我曾经接待了一位到京上访的湖南溆浦的老人。他向我哭诉了自己的经历,也提供了详细的证据,为此我写下了一篇《曾经待他如亲侄子,如今当了县长,八旬老人为何多年控告他?》。该文在当地引起较大震动,但却未触及到诉讼层面。我曾经许诺,对此案继续追踪关注,终于,老人和他的子女正式决定向法院提起申诉,故披露申诉材料如下:


再审申请人的父亲易著财于1982年为了方便开饮食店,与同村的周先平自愿互换土地。易著财用自己在枫树坳的自留地与周先平沙坪的0.14亩地进行调换耕种。1984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证时,沙坪0.14亩土地就是写在易著财的土地承包证上的。次年,易著财跟周先平的弟弟周先高也兑换了0.05亩,并在兑换来的土地上,经过批准先后修建了有六个门面的房屋,有建房用地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溆浦县人民政府于19875月对个人非农用地进行清理,易著财家的房屋经过重新清理确认,通过了正常的审批程序,补办了相关的审批手续。1989年溆浦县地籍档案中,《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记载的三位再审申请人易志明、易兰、易芳用地面积分别为70/70/801992年溆浦县人民政府给易家颁发的三本《集体土地建设营地使用证》,证号分别为岗集建(土)字第103210331034号。所载面积与前述一致。

 

20141113日,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溆政处撤字(20142号《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易志明等三人所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撤销对易志明、易兰、易芳三人分别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岗集土字第103410331032号),由溆浦县国土局收回该三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5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怀府复决字(20153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2号撤销决定。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行初字第73号判决撤销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溆政处撤字(20142号决定,撤销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怀府复决字(201536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完全正确的裁判。被申请人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错误地撤销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行初字第73号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我们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应当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本案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拥有争议宅基地并经合法程序确认

 

终审判决也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本案第三人周先平在溆浦县岗东大桥沙坪的0.14亩地,系三申请人的父亲易著财于1982年用自留山换来。另0.05亩地,是1985年易著财与周先高互换而来。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双方无争议。易著财也提供了当年记载上述地块的土地承包证。这一事实,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行初字第73号判决第14页的“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已得到确认。 

 

易著财于1985年在争议地上修建房屋,由1987年岗东乡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建房占地审批手续,并交纳罚款1030元。易运兰、易芬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均为溆浦县人民政府颁发。《溆浦县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也记载了三位再审申请人的用地情况,其中易志明80平米,易运兰70平米,易芳70平米。1992年,溆浦县人民政府向三位申请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上记载土地基本情况与《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一致。

 

我们认为,溆浦县人民政府1992年颁发给三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根据1986年的《土地法》和1989年的《土地登记规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基础事实是申请人和第三人双方对该土地无争议,权属明确。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建房审批手续完整。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过程中,争议土地经过了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上述程序,并不由三申请人左右。其中,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再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一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未提出异议,报经人民政府核准,进行注册登记,最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上述程序合法有效,应该得到法律确认。

 

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实体问题,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程序问题。在本案中,实体问题是非常清晰的,这也是一审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

 

二、行政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应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处理

 

溆浦县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及湖南省高院判决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依据,是1989年《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中乡镇政府及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栏目均为空白。

 

首先,上述《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在1989年填写后,一直保存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档案中,并非个人持有,1992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就应该审查过《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符合条件才予颁发。当时并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发证依据不全,或者提出审查意见空白。那么,上述空白是在1989年登记时就存在,还是在1989年至1992年期间形成,抑或从1989年至2013年都存在,不得而已。不能排除该空白是在2013年溆浦县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前文件被人为篡改或调换。因为档案资料保管在政府部门,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及后果应由政府部门承担,而不是由完全不知情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其次,按照一审法院的意见,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三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地籍调查,并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意见。如果由于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不负责任,导致溆浦县人民政府未经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程序即向三申请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则溆浦县人民政府发证程序的问题应由溆浦县人民政府承担,申请人无责。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需要由一系列法律事实和依据作为支撑,多个行政行为集合组成一个最终行政行为。只要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如报批手续都是合法的,那么政府撤销最终行政行为就是错误的。

 

再次,即使承认因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溆浦县人政府发证程序存在瑕疵,该瑕疵也并没有达到应予以撤销最终行政行为的程度,完全可以通过补正方式完成。因为时间的久远,过去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不一定能完全保管完善,一直存在。本案土地报批是在上世纪80年代,距今已近三十年,很多原始材料都没有电子化,存在遗失、缺损、变动的情况。如果现在发现有些土地在几十年前审批的材料遗失,是否就大规模地撤销土地证?当然不可能。土地审批程序是线性的,在这种环环相扣的程序行为中,前一环节即使材料遗失也不影响事实,何况这个依据的材料还是始终由政府保管的。申请人依照程序合规地完成整个取得土地证的过程,就不存在任何自身的原因被撤销。而颁发土地证的政府机关,也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历史材料的遗失、缺损或者变动而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只需要补正和完善其中的环节即可。

 

三、被申请人撤销土地证不符合土地行政登记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行政许可的稳定性,避免行政行为朝令夕改,影响政府公信力。本案中,三申请人及其家人在涉案争议的土地上建房居住了三十多年,所有建房手续、土地手续均合法,就应受法律保护。除非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但也应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撤销的理由是违反法定程序,并在上诉中认为是“不可补正的程序违法”,这是对造成《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存在瑕疵原因的曲解。该《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的审批程序在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审批栏为空白,则无法通过审核,被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应根据审理流程和结果认为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是同意,如果空白,则可以补正为同意。被申请人上诉时提出易志明在发证时被抽调到乡国土所帮忙,认为于公于私都不会在自家土地登记资料上存在瑕疵,这是对申请人工作和误解和人格的污蔑。1989年土地登记造册时易志明才刚满18周岁,有什么权力让各级政府以及国土局通过层层审批,违法发放土地证呢?当年有七八个人抽调到乡国土所,只是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和政策宣传等一些基础性工作,申请人所在村的测量和登记是另有其人负责,易志明根本接触不到,于公于私都与易志明无关。

 

被申请人把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定性为行政确认,这是错误的,该行为属于行政登记。只要土地的权属合法、有依据,即使登记的行为存在瑕疵,最多也只能认定程序违法,但不能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违法只是一种负面评价,不必然产生撤销的结果。我们找到了一个跟本案案情一样的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诉讼案,朱瑞芳与富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421号二审行政判决书,其判决理由如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颁证时未经过公告,程序违法,在当时历史情况下,颁证程序瑕疵,不影响富土集建(交龙王庙)字第02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在当时历史情况下,颁证程序瑕疵,并不影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有效性。这应该是土地行政登记基本原则,而本案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

 

四、二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说明二审已经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可土地权属明确。但二审法院依据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417日颁发的第222号令,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位阶上显然低于1986年的《土地法》和1989年的《土地登记规则》。申请人获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依据当时有效的全国人大法律和国土局法规,被申请人却依据时隔二十年后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予以撤销,美其名曰“自行纠正”,被申请人才真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认可这种违法也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要求国家和政府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例外,就是“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新法撤销过去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谓反其道而行之,完全是“不利追溯”,逻辑完全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行终1161号《行政判决书》错误明显,应当予以纠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曾经待他如亲侄子,如今当了县长,八旬老人为何多年控告他?

 

他叫易著财,湖南溆浦县人,今年已经八十一岁了,而且是有着近六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他举报的人叫周重颜,湖南沅陵县县长,县委副书记。说起这段恩怨,时间得拉回到三十多年前。故事情节,堪称一部电视连续剧。今天,《天下说法》的讲述人是历经磨难的易著财老人。

 


当年的换地,成为三十年后的隐患


 

上个世纪,湖南省溆浦县岗东乡乐元村,有周易两家。周重颜的父亲周先平与易著财私交不错,两家关系非常好。1982年,易著财因开饮食店和就近种些蔬菜的原因,与周先平自愿互换土地。当时易著财是用自己在枫树坳的自留地与周先平沙坪的0.14亩地进行调换耕种。1984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证时,沙坪0.14亩土地就是写在易著财的土地承包证上的。次年,易著财跟周重颜的叔叔周先高也兑换了0.05亩,并在兑换来的土地上,经过批准先后修建了有六个门面的房屋,有建房用地许可证明。


老爷子还保留着当年的土地承包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25日颁布实施后,19875月起溆浦县人民政府对个人非农用地进行清理,易家的房屋经过重新清理确认通过了正常的审批程序,补办了相关的审批手续。我那天看到的证据材料有:1989年溆浦县地籍档案中,《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记载的易家三子女用地面积分别为70/70/801992年溆浦县人民政府给易家颁发的三本《集体土地建设营地使用证》,证号分别为岗集建(土)字第1032/1033/1034号。所载面积与前述一致。如此两家相安无事三十多年。



当年建房时,手续一应俱全,全部盖有公章


应该说,这三十年中,易家和周家关系是不错的。1975年出生的周重颜,叫易著财伯伯,而易著财是看着他长大的。周家早年经济困难,易著财经常接济他们,连周重颜也说过他是吃着易伯伯家的饭长大的。1985年老易建房时,周重颜才10岁,周重颜的父母都在给易著财帮忙,办酒席时一般人贺礼是两元、四元,而周家是十元,足见两家情谊深。1995年易著财的儿子结婚,周重颜已经在湖南农业大学读书了,一般人的贺礼是十元、二十元,而周家送的是六十元。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周家跟易家的关系很好,从礼单可以看出,周家送的会比一般人多一些。所谓的1984年就闹纠纷的说法不攻自破。

 

周重颜读书时,周先平夫妇还每年都带他去易著财家拜年,并感谢易家对他周家的帮助,易著财也每年春节都给周重颜压岁钱,鼓励他好好读书,一直到大四毕业。1997年周重颜大学毕业后,易著财就没有见过他了。201068日,易著财建在沙坪的房屋被洪水冲垮了一部分,经县民政部门现场察看确定为灾后重建项目,只要限期把房子建成,政府可以给予救灾补助。当易著财准备重建时,周重颜父亲周先平开始强行阻拦不准施工。


被洪水冲垮的房屋,在周家阻拦下至今七年没有重建

 

说起这个矛盾,跟周先平的弟弟周先高有关。2003年,周重颜任麻阳县团委书记时,周先平准备在与周先高有争议的土地上强行建房,要易著财帮他签字,因易家宅基地是先后从两家兑换而来。周家两兄弟都不是省油的灯,易著财不想得罪人,就没有签字,让他们找乡政府调解纠纷,他会按事实说话。结果两兄弟大打出手,周先平怪易著财没给他签字,将怨气发泄在易著财身上,在易家耍赖三个月,这为2010年的阻拦埋下了伏笔。


易家破败的房子,在周围的新房中显得异样

 

房屋建成三十多年来,周、易两家从未因当年兑换有过任何争议,孰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岗东大桥修好后,原来荒凉的沙滩之地逐渐繁荣,易家的房子地处集市,引起周家人后悔和眼红,于是千方百计想夺回。2010年易家房屋被洪水冲跨之际,周重颜仕途顺利,三十多岁就已经位居中共怀化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当年817日,周重颜回家联络二十多年没有往来的家族成员,大造声势,给易家施加压力,说易家骗周家换地,要求归还土地。

 


妥协和退让,换来的是得寸进尺



2010年12月,在怀化协商时,周重颜公开提出要一个门面(3.8米),易家迫于周重颜位高权重惹不起,也基于周家两兄弟为一块地争了那么多年互不相让矛盾无法化解,更为了减少损失尽快将房屋修好,易著财的子女被逼无奈答应回来做易著财的工作,让出一个门面。也许是这一次的让步太容易,易家妥协后周家还是阻止施工,周重颜躲在背后不出面,却派出很多人不停地放话:有说至少要两个门面的(7.6米),有说全部都要的。

 

被逼无奈下,易家开始写信反映,一直上告到省委。时任湖南省委秘书长的杨泰波批示溆浦县委书记严肃处理,迫于省委的压力,周家才同意2011年421日双方在乡政府进行协调。在周家的胁迫下,易著财做了最大的让步,同意在房屋修好的情况下让出4.2米。易著财迫于压力在上面签了字,但他儿女都不同意,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乡长刘丁琴当场宣布因易著财儿女不签字,协议无效,也没有给他们一份。没想到,就是这份作废的协议,留下隐患。


这份蹊跷的调解书,第一页没有签字也没有骑缝章

 

2012年,周家公布了一份有易著财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易著财懵了。不是宣布无效了吗?可周家重新拿出来时,却有编号:“岗人协字(201104号”。协议并没有将易著财说的必须在房屋修好后才让地方这个前提条件写到条款上。2012420日,易著财的儿子易志明向溆浦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是乡长刘丁琴因易著财子女不签字当场宣布协议无效,事后没有将协议给他家一份,程序上不合法,他还提出,父亲易著财没有资格代替他签订协议,将他的房产让与外人,因此,这是一个无效协议。

 

在起诉前,还发生了两起非常严重的刑案,易著财认为有必要提一下。一是2012年329日深夜,周先平与周先高、刘志兰(周先平同母异父的哥哥)兄弟三人爬上易著财家屋顶将余下的房屋拆烂,当时正逢天降暴雨,导致易著财及租住他家的商户损失近万元。事后,县物价局对损失财产做了鉴定,可认定的损失为8314元,已经够刑事立案标准,但公安机关至今未追究周家三兄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责任。二是2012419日,周重颜叔叔周先高持刀伤人,在易家门口将易著财女婿何石光打成轻伤,本应追究周先高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但周家四处散布谣言说说周先高疯了,于是公安局一直不处理,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这两件事给易著财的心理投下了阴影。易著财下决心不再忍气吞声,要讨回公道。


故意伤害罪,达到轻伤,最后却没有追究周先高刑事责任


被周家三兄弟掀掉的屋顶盖瓦,造成的财产损失已达追诉标准


 五年前易著财写给周重颜的一封公开信


2012年724日,易志明诉调解协议书无效的案件开庭审理。参与庭审的三位人大代表和两位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庭审理查证的事实,颇为易家抱不平,他们一起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说周家是仗势欺人,目无党纪国法,强烈要求还易家一个公道。可在周重颜的操纵下,法院回避周家拿着这份无效协议强拆易家的房屋、打伤家人、并妄图强抢易家宅基地的事实,却以易志明的房子虽然被打烂了但房子已被自己修好其合法权益没有继续受到侵害为由,以易志明并不是签署协议的当事人为由驳回了起诉。


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和陪审员联名写下的书面意见

 

周家要拿回争议宅基地的步骤加快了。易著财说,在周重颜的操纵下,周家向县政府提出以手续不全为由申请撤销易著财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易家当年建房办理了所有的合法手续,原始的审批手续都保存完好,找不到任何的借口,此事无法推进。2013年827日,溆浦县人民政府以档案不全、自我纠错为由通过溆浦县溆政处撤字[2013]2号文件将易著财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撤销了。易著财觉得公权成了周家的私器。

 


艰难的行政诉讼,三起三落


 

2013年105日,易著财向怀化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将此案交由中方县法院审理,中方县法院201413日做出了维持溆浦县政府行政裁决的决定。易著财又向怀化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省委督导组反映情况,二审前,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在怀化听取了易著财的汇报,并说会给他一个答复。迫于巡视组的压力,二审庭审正常多了,法官当场驳斥了参加庭审被告,指出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溆政处撤字[2013]2号文,否则法庭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山穷水尽,柳暗花明啊。

 

可是庭审后,二审法官找到易著财,要求在撤销县政府溆政处撤字[2013]2号文后,给县政府一个面子,要他们自行撤诉。易著财本着一个老党员对法院、政府的感情和信任,同意了。2014623日,溆浦县政府作出了溆政处撤字[2014]1号《关于撤销溆政处撤字[2013]2号的决定》,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回了原先的决定。于是,易著财到市中院申请撤诉,市中院于78日作出了裁定书,准许撤诉,中方县法院的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易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性恢复,易著财以为此事应该告一段落了。

 

可是,在溆政处撤字[2014]1号《决定》规定期限内,周重颜家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1010日又向溆浦县政府提出要求撤销易著财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申请。溆浦县政府居然又同意了!于1113日又下发溆政处撤字[2014]2号文件,再次以档案不全、自我纠错为由将易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撤销了。易著财说,权力是多么的戾气失控、翻云覆雨、肆无忌惮啊。


三份政府决定,撤了,再收回,再撤

 

2015年15日,易著财向怀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不知冤家路窄,周重颜调任怀化市法制和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公示期)。怀化市法制办果然于201555日作出了维持溆浦县政府的错误决定。易著财只能再向怀化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528日立案,四个月后的928日才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政府官员被法官问得无言可答、理屈词穷,可开庭后审判长把易著财叫到旁边办公室要他与周家调解。开庭后的七个多月来,法官一直做他的工作,把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当作与周家的民事纠纷来审理,利用一切行政、司法资源施压。易著财因2014年撤诉上过一次当,他不论输赢坚持法院判决。怀化中级法院于2016517日作出(2015)怀中行初字73号《行政判决书》,将事实真相查明,给了易著财一个公道。

 

我看到了这份判决书,对于事实的整理相当清晰。法院认为,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维持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的撤证行为不当,亦应撤销。经审委会讨论后,判决如下: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溆政处撤字(2014)2号决定;二、撤销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怀府复议字(201536号行政复议决定。我认可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堪称经典的行政判决。


打赢溆浦县政府的行政判决,最后还是被湖南高院改了

 

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溆浦县人民政府随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没想到湖南省高院既没有维持原判也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直接进行了改判。改判的依据是,溆浦县人民政府有权对错误的违法行政行为自行纠正。也就是说,湖南省高院认为,当年土地证发错了,政府决定撤销,是对的;后来觉得撤销错了,又撤销掉撤销的决定,也是对的,后来发现撤销掉撤销的决定错了,又撤销掉撤销那个撤销的决定,还是对的。可是政府档案资料不全是政府工作失误,易家何错之有?为什么要由老百姓承担责任?

 


周重颜到底在里面起到了什么作用


 

我的疑问是,既然是易家和周家长辈之间的恩怨,易老先生为什么要控告周重颜呢?难道仅仅因为他是县长、县委副书记?还是说他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呢?易著财说,机缘巧合,他最近拿到了一份2014年211日周重颜写给省委领导的汇报材料,才发现这些材料完全歪曲事实真相,没说实话,周重颜不仅欺骗上级领导,对抗组织调查,而且左右了案件走向。


从农家走出的宣传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周重颜

 

我看到了这份溆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的文件,题目是《关于周先平、周先高与易著财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办理情况的说明》。在该份文件中,并没有否认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两家换地的事实,但说的是“周先平只答应临时调换”。然后易著财“将周先平的菜园地填到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对此,我颇为怀疑,自己可以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如果从1985年周先平就有异议,不同意建房,为何建房时不仅帮忙还送贺礼?此后多年结婚送礼、拜年往来,可是都有证据,从来也没有因土地问题发生过矛盾啊。

 

根据溆浦县人民政府这份编号为No.05号的“仅用于汇报,不对外”的文件,法制办认为,易著财的儿子易志明在当年审批程序上动了手脚,致使政府违法发放了土地使用证。可是易著财说,1989年土地登记造册时易志明才刚满18周岁,有什么权力让各级政府以及国土局通过层层审批,违法发放土地证呢?当年有七八个人抽调到乡国土所只是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和政策宣传等一些基础性工作,他们村的测量和登记是另有其人负责。我又问易著财,那这份文件怎么证明跟周重颜有关?易著财说,这是在周重颜向省委汇报欲证明自己没有插手此事的附件材料。如果他当时不是领导干部,县、市各级部门内部汇报的材料怎么能到他的手中?这不是欲盖弥彰嘛。

 

不过,我倒是发现了一份很有意思的文件,就是周重颜任怀化市宣传部副部长期间,中共怀化市宣传部于2012年610日向湖南省委宣传部做的一份汇报,题目是《关于溆浦县岗东乡乐元村村民易著财反映我部副部长周重颜利用职权唆使亲属强拆民房问题的回复》。该文件开头写道:“接到中宣部转交并彭清国、魏委二位副部长关于溆浦县岗东乡乐元村村民易著财反映我部副部长周重颜利用职权唆使亲属强拆民房问题的批示件后,我部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钱德喜再次找周重颜同志谈话了解情况……”

 

在这份汇报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和故意伤害两起刑事案件,轻描淡写,“暂时不能确定房屋顶盖瓦片被谁所掀,乡政府无法找到协调的另一方……”,“易著财的准女婿与周重颜的叔父于419日又产生矛盾并互相扭打……”对于前一起案件,汇报的情况是易志明于当日已经报案,物价部门已做损失评估。对于后一起案件,汇报的情况是司法部门已经进行伤情鉴定,公安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2012年93日,怀化市委督查室出具了一份《怀化督查(专报)》,题目是《关于溆浦县岗东乡乐园村易著财信访件核查情况的汇报》,在该文件中,倒是记录很明确,“2012330日凌晨2点左右,周先平与其兄弟周先高、刘志南将易著财沙坪房屋屋顶盖瓦掀掉。当时正值天下大雨,造成了易著财及其租户的财产损失……”,关于打人事件,也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认定何石光构成轻伤,该案由某某派出所立案”。市督查室认为“周先平一方掀瓦打人行为,已触犯法律,公安机关已调查完毕,理应按法规处理,但为稳定农村安定大局,避免激化双方矛盾,县政法部门拟通过做双方思想工作,动员周先平一方对掀瓦打人行为向易著财一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两起刑事案件,竟然在维稳的名义下,以民事调解的方式进行。可最后执行了吗?没有。


宣传部、督查室、公安局关于此案的汇报文件

 

2012年1010日,溆浦县公安局在怀化市公安局冯伟俭局长的批示下,由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牵头调查了易著财反映的两起刑事案件。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确定的嫌疑人是周先平、周先高和刘志南,受损物品损失是8314元,于2012430日立案。关于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何石光的伤情是轻伤,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周先高。在“案件调查情况”部分,公安局确定了1982年两家调换土地,易著财建房,手续齐全,后来那里发展成集贸中心,易著财兑换来的菜园地上修建的房屋可用于出租、做生意,而周家兄弟因家族成员多,宅基地少,周先平就后悔把菜园子兑换给了易著财,2003年以后双方发生多次纠纷。对于这两起刑事案件,公安局认为属于“刑事案件可调解的范围”,故意毁坏财物案的主要受害者租户得到赔偿后,公安局就撤销了该案。而故意伤害案因受害者不愿重新鉴定,连案都没立。至于为何不愿重新鉴定,易著财说当时已经有法医鉴定结果是轻伤,周家要去怀化鉴定,而周重颜在当时是怀化的宣传部副部长,其堂兄是公安局交警大队政委,他们不相信公安局重新鉴定能有公正的结果。


五年了,两个案件都没有下文了。故意毁坏财物案不起诉,故意伤害案不立案。而宅基地,得而复失,失而复得,再得而复失,如此折腾!

 


结论


 

这起周易两家的争地案,三十几年的恩恩怨怨,很多事情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从一个小村子里的案件,从民事发展到刑事,从村到乡到县再到市,然后一直打到省高院,最后还惊动了中宣部和中纪委,也是极为罕见的。我不是该案的代理律师,也不是该案的申诉律师,清官难断家务事啊,真是难为各级政府、法院以及夹在中间的工作人员了。


八十一岁的易老爷子站在房子前,还是一脸倔强

 

不过,我想,此事的大致脉络还是清楚的。我基本能确定的是,周家和易家在1982年的换地,确实发生了,而且在当时没有争议,建房手续也是齐全的。直到三十年后,易家的房屋所处之地变成了集贸市场,商业价值凸显,周家后悔了,开始想办法想要回兑换的地。2010年的洪水帮了周家一个忙,以阻止建房为名,他们迫使易家作出让步。周家得寸进尺,掀瓦、打人后,两起刑事案件没有得到追究,助长了周家的气势,他们干脆让政府撤销了易家整个土地证。然后进入到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易家三起三落。中央巡视湖南期间,政府和法院支持易家,等到巡视组走后又撤回决定。此间到底是有何种权力作祟,不得而知。但如果没有权力运作,该案绝不是如今的结局。提到习大大说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老先生几度哽咽。


易家坚定地认为没有周重颜的干预,此案不会如此不公

 

周重颜,一位从农家走出来的县长、县委副书记,最新的新闻显示,他在沅陵县调研。而易著财的网帖《周重颜当了怀化市干部,就回乡欺侮同乡》已经在天涯论坛挂了五年,依然可以找到。易著财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案,他在儿子陪同下,同时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奔走。八十多岁的高龄,我真有点担心他。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回1982年,那一年易著财45岁,周重颜7岁,易著财还在接济他们。如果不换土地,如果没有沙坪地价高涨,两家还是和和睦睦,当年那段恩情,今天应该是传为美谈吧?





对于此事件的进展结果,天下说法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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