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政简述: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重点强调:
①施行时间:
自
2025年5月1日
起施行。
②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
,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
乡镇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组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③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
重要主体
,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
重要力量
,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
重要保障
。
④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负责
指导全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
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监督管理
等。
⑤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并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⑥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
生育而增加
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确认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
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
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般应当确认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⑦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
书面申请并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同意
的,可以
自愿退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
获得适当补偿
或者
在一定期限内保留
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
不得要求分割
集体财产。
⑧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⑨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结婚,未取得其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得取消
其成员身份。
⑩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
成员大会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通知
全体成员,有
三分之二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
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⑪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
成员代表大会
。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
每五户至十五户
选举代表
一人
,代表人数应当
多于二十人
,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
五年
,可以
连选连任
。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
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⑫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
三至七名单数
成员组成。理事会设
理事长一名
,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
近亲属回避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
五年
,可以
连选连任
。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⑬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二以上
的理事会成员出席。
理事会实行
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
⑭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调解
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