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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告别财务造假,财务操纵恐重磅袭来,投机者的盛宴?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4-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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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欺诈上市的案例来看,欺诈上市主要是指通过财务造假欺骗上市的行为,财务造假的手段主要是指伪造虚假业务,特征表现为签署虚假合同,伪造发货记录、伪造采购记录、虚假回款、体外资金支付费用、费用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资本化等手段。通过财务造假上市往往被认定为欺诈上市,而财务操纵却是在欺诈上市之外,是一个查边球的操纵手段,准确说就是滥用会计政策并配套相关有真实业务背景的业务,认定较为困难,所以可能被泛滥使用。

2015年 3月6日,风神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郑玉力、范仁德等七人实施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内容显示:郑玉力、范仁德、肖志兴、马保群、齐春雨、张晓新、冯耀岭涉嫌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河南证监局称, 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万元。而在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约10343万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万元。河南证监局为此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称,被立案调查后,风神股份在2014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风神股份对证监会处罚曾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8月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证监局的原有决定。证监会维持原有决定的16天后,风神股份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等业务均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河南证监局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业务金额不属于不存在的事实”,而该情形更适用于“重大遗漏司法解释”的含义;此外,法院认为河南证监局认定的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带来的虚减利润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最终,法院于6月24日宣布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败诉,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证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50元诉讼费由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负担。从上述事项可以看出,基于真实业务基础上会计差错或会计政策误用被认定为重大遗漏,而不是认定为虚假记载。当然我们不能就此判断风神股份故意滥用会计政策操作利润,但起码是出现了会计差错。因此,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有些企业故意操纵利润时就装作自己是误用或错误使用了会计政策,所有业务都基于真实背景,就是证监会来查,风险也是很小,想处罚都难,你怎么知道人家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呢?没有造假,仅仅是会计政策使用错误,最多纠正而已。

在注册制审核理念深入人心之时,披露为核心成为新的监管要求,只要充分披露了规定披露的内容,如果没有天大的问题,过会一般是没有问题的。现在IPO企业都很了解审核和过会动态,不再触碰财务造假的红线,合同、发货、采购等基本上都可以经得起核查。但在真实的合同上,如何调剂各年度的收入、利润,如何平滑业绩,如何在丰收之间留有业绩余地,如何在饥荒之年表现出漂亮的业绩,成为很多IPO企业操作的梦想。要实现这个漂亮的业绩曲线,就需要财务操纵,建立在真实的合同之上的财务艺术终于体现出来其注册制下无比的优越性,已经有很多迹象表明,在宽松的审核环境下,更有利于这种操纵行为的成功实施。财务操纵不属于财务造假,就是发现了,也属于会计政策使用不当,最多认定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成本,但业务是真实的。财务操纵由于违法成本很低,成为IPO企业的调节利润的神奇法器,使得会计成为一门数字艺术。

应收账款巨大、预收账款巨幅波动、发出存货巨幅波动、未签合同就确认收入、相比同行业具有显著的搞毛利率、相比同行业具有显著的逆行业增长、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等行为,这些迹象都存在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成本的极大可能,这种手段输送、调节利润和业绩十分地方便。以前审核通过率较低时,经常拿这些说事。就经销商而言,若企业收入不够,可以签署合同提前发货,让经销商囤货;若企业业绩很好,就通过发出商品的形式,不确认收入,等到想确认的时候再确认,完美的财务利润调节成就数字艺术;若企业利润不够,则通过增加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若企业利润过多,则通过关联交易调节预留利润到下一年;对于持续期间发生的费用,若企业当期利润较高,则全部进入当期费用;若企业利润下滑,则通过签署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分年摊销,合理合法的调高利润。已经过会的企业还存在没有签署合同就确认收入的,这种确认方法缺少法律的依据,也与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相违背。现在,过会的企业中有些企业预收账款和发出存货巨幅波动、未签合同就确认收入、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等,投资者需关注其上市后两年内是否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巨大的波动,若出现业绩突然变脸,则很可能存在IPO过程中的财务操纵行为。若利润不够,都可以采取上述所述的财务操纵手段而上市,将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注册制审核理念有利于经济的结构转型和脱虚务实,但IPO企业还需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真实地披露企业的经营业绩,让投资者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情况,而不是通过财务操纵给投资者一个虚假的漂亮外表。要给投资者良好的股票投资标的,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审慎核查,对异常的情况还是谨慎为妙,实在不行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想尽办法杜绝财务操纵上市。

IPO,杜绝财务操纵。但由于操纵利润十分的容易,且风险很小,因此,会被很多企业使用。昨天刚否掉一家能源管理IPO企业,就是因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折旧政策、收入确认等存在问题,这种会计政策的错误使用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呢?天知道!所以,若不谨慎核查和把关,IPO财务操纵将快速袭来。杜绝IPO财务操纵,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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