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电车辆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电车辆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四轮车。
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城区为突破,逐步向国省道、农村道路延伸。
(一)对违反本通告列入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教育引导、现场处罚、设备抓拍、强制拖移、行政拘留等手段进行集中整治:
1.对驾驶摩托车(含电动)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30元罚款;
2.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20元罚款;
3.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2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4.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2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5.对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元罚款;
6.对违法停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予以拖移车辆;
7.涉及摩电车辆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拒绝、抗拒、辱骂和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期间,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开设“曝光台”,加大对摩电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监督并纠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