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将于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在韩国釜山市召开,为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塑料条约”,“海湿”将对该案文草案案章节翻译整理,供读者阅读,
关于公正过渡途径以及透明度、追踪、监测和标签的规定等有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
12. 公正过渡[途径]
各缔约方在执行本文书的过程中,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根据本国国情和能力以及相关国家条例,同时考虑到发展权和减轻贫困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优先事项、国际人权义务、国际劳工组织的公正过渡准则以及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社会政策和情况,可为其管辖范围内缔约方受影响的人群,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个体渔民和渔业社区、拾荒者和塑料废物价值链中的其他工人促进和便利合作促进公平、平等和包容性公正过渡途径,其中包括社会经济劳动力、技术和创新循环性和其他方面的途径,特别考虑到对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工人、妇女和弱势群体、处境脆弱者,包括受影响社区、儿童和青年,除其他外,包括为此加强体制安排、扶持性政策和条件,以改善受影响社区的机会、能力和生计。前提是发展中国家具备执行手段。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以促进和便利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现公正过渡途径。根据国情,这可包括:见下文分款 a 至 g。
第 1 款案文方案之二 在执行文书以促进公正过渡的过程中,缔约方应开展合作,推动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并便利技术转让。
第 1 款备选案文方案 在执行本文书的过程中,各缔约方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正过渡准则促进国家管辖范围内受影响人群、受影响社区实现公平和包容性公正过渡,并特别考虑到拾荒者和其他非正规合作式环境中的工人,工人和处境脆弱者群体;其中可包括:
a. 指定一个国家协调机构机制,根据国家法规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公共机关、工会、工人协会、拾荒者和其他非正规合作式环境中的工人、非政府组织、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以及受影响人群社区、渔业协会和社区)接触和协作,目的是收集数据、监测、评价、国家报告公正过渡的进展情况;
b. 根据拾荒者和塑料价值链中的其他工人以及受影响的受影响的工人和社区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整合扶持性政策条例和条件以确保和酌情改善他们的充足收入、机会和生计,包括为此提供劳动力培训、发展和社会方案、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
c. 鼓励在整个塑料价值链中发展技能和创造就业机会,包括发展重复使用、维修、废物收集和分类方面的技能和创造相关就业机会;
d. 在整个价值链(包括废物管理部门的工人)整个生命周期内就促进基本人权为社区和工人促进创建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安全工作环境和强大的社会安全网;
e. 提供充足的改善废物管理部门中整个塑料价值链中拾荒者和工人的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社会保障,包括对非正规合作式环境中的拾荒者和其他工人提供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并通过适当的社会经济一体化措施促进其活动协会或合作社的正规化将其纳入当地废物管理系统;
f. 将非正规合作式环境中的拾荒者和其他工人纳入安全的塑料价值链,包括通过要求塑料产品生产者、再循环和废物管理公司将这些人收集和分类的塑料纳入其运营计划等方式;
g. 要求鼓励将通过生产者延伸责任计划收取的部分费用用于改善基础设施、生计、有力的社会安全网、废物部门工人(包括非正规合作式环境中的拾荒者和其他工人)的机会和技能发展。
第1款备选案文方案之二 在制定和执行政策和措施时,缔约方应避免给发展中国家造成负担,包括通过当地资源和技术能力不相容的遵约成本和条件对其出口设置禁止性壁垒。
第1款备选案文方案之三 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实现公正过渡途径时,遵循本文书的原则。
塑胶跑道。©绿会融媒·“海洋与湿地”
13.透明度、跟踪、监测和标签
案文方案0
没有关于该事项的案文。
案文方案1
各缔约方为结束塑料污染,应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根据其国情和能力(包括相关国家政策和法规)以及发展中国家所需的执行手段:
a. 在可行的情况下,要求促使初级和次生塑料生产者和进口商以及出口商整个供应链中的企业根据理事机构通过的、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法规的准则并避免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重叠的准则披露交流提供全球统一信息,说明所有塑料和塑料产品生产商整个生命周期的危险化学成分所生产的聚合物的类型和数量、生产中所用化学品的类型和数量,并在一个可供公众查阅的数据库中提供此类信息;
b. 根据理事机构通过的全球统一准则,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例,避免重复其他多边环境协定,并按照文书附件中可能规定的措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改进在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原料和产品中化学品、聚合物和塑料的含量以及塑料产品的可追溯性,包括,特别是为了其安全和无害环境使用、回收、再循环和处置,同时考虑到酌情考虑到理事机构通过的任何指导意见机密商业信息以及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从而在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取决于发展中国家所需技术的可得性和可及性;
c. 根据理事机构第一届会议指导意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并按照文书附件可能具体规定的措施,制定塑料产品数字跟踪、可追溯性、标识和生态标签要求做法,从而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使用、再循环和处置塑料和塑料产品促进塑料循环、促使知情决策,并促进塑料的重复使用、维修、翻修和再循环。
2.授权各缔约方按照其国家法律监测和建立一个国家监测系统,用于跟踪并以透明的方式公布和更新现成的相关信息,尽可能说明生产制造塑料聚合物、塑料和塑料产品中使用运用的化学品和聚合物的生产和进出口的类型和数量,包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受管制的塑料产品物品,同时考虑到能力有限的企业(如中小型企业)的执行情况以及与这些活动初级塑料聚合物的生产和进出口有关的补贴和财政刺激措施以标准格式向理事机构报告根据第 2 款收集的信息,以及关于在其领土内运营的再循环设施的信息。
3.各缔约方应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确保强制大型和跨国企业(包括金融部门的大型和跨国企业)披露其与塑料污染有关的活动、风险、机会、依赖性和影响以及所有来源的资金流,包括沿其供应链、价值链和投资组合与此有关的信息。
根据第2段,
4.缔约方将根据本国国情和能力,在国际合作的支持下,包括通过[第三编]所述合作机制,执行上述条款。
5.各缔约方应开发和促进为管理和执行本条要求所需的数据库,并合作开发和维护理事机构*可能建立的任何全球数据库。
6.评估每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第1款义务所需的技术和资金资源,据此向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7.理事机构*应在生效后[X]年开始,并在此后至少每[X]年对根据本条拟定的准则和任何附件进行一次审查,以评估是否需要修订准则或采取新的或额外的附件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或以其他方式提高本文书*的成效。
13之二 与第二编有关的总体条款
1.缔约方应在社会中建立有效机制,通过采取综合和全面的国家政策,借助全社会办法促进塑料循环,防止塑料泄漏到环境中。
2.缔约方应在塑料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如生产、分配、销售、消费、废物管理和处置)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塑料循环、防止塑料泄漏到环境中,并逐步加强措施,以实现本文书*目标。
3.关于上一款,缔约方应在附件十[见第68页附件X的拟议案文]所列塑料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采取有效措施。附件十所列强制性和自愿性措施应相应地反映在国家行动计划中。理事机构可在必要时审查该附件。
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第五届会议”
(简称INC-5)
将在韩国釜山举行,旨在制定一项全面而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届时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代表、科学家、企业家和环保人士将齐聚釜山,共同商讨并制定一项具有雄心的全球协议,以应对塑料污染这一全球性挑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四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接下来的各届INCs,此次也将派代表团赴韩国实地参会。前四届会议分别在加拿大、乌拉圭、法国和肯尼亚举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几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此前的各届INCs。2024年11月底,绿会代表团将赴韩国实地参会。
(注:本文为INC-5系列观察。文章仅代表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