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官网印发《关于小型超市(便利店)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南》。
关于小型超市(便利店)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规范超市(便利店)内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31/2027-2014)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市小型超市(以下简称“便利店”)内从事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菜肴)经复热、分装销售的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工作指南。
二、定义
本《指导意见》中的“食品(菜肴)经复热后分装销售的食品经营活动”,是指便利店从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采购已经熟制的预包装冷藏或者冷冻膳食,经现场复热、拆包、备餐、分装后售卖给消费者的经营活动。
三、许可工作内容
(一)主体资格
便利店从事食品(菜肴)复热分装后售卖的经营行为,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现场制售相应的许可范围。禁止扩大现场制售的其他经营项目(自动制售设备除外)。
(二)卫生要求
便利店提供食品(菜肴)复热后分装销售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场地基本要求
便利店当应分别设置菜肴专用储存、复热、备餐(分装售卖)以及工用具和容器洗涤消毒区域,并符合以下条件:
(1)菜肴储存、复热、备餐与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区域应分开或采取隔离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2)菜肴复热后备餐应具有独立的专间,专间入口内应设置通过式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设手部清洁消毒用流动水池和用品;
(3)专间应设立食品售卖窗口及复热菜肴传递窗口以及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设施,专间内设有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
(4)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区域应设置必要的洗涤、消毒、保洁设施和上下排水系统。
2.冷藏或冷冻设施要求
便利店应设有存放菜肴(原料)的专用冷藏或冷冻设施,并配备温度显示设施,确保原料储存符合储存温度的要求。
3.复热与保温要求
便利店应设有与食品供应数量相匹配的加热和保温设备,并配备温度显示设施,确保菜肴中心复热温度达到70℃以上,保持达到60℃以上。保温备餐容器的容量与预包装菜肴原料重量相当。
4.清洗与消毒要求
接触复热后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采用不锈钢材质,并便于清洗消毒。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5.保质期要求
速冻或冷藏菜肴应采用耐热(100℃)可用微波炉加热食品级包装材料密封包装。按预包装冷藏膳食标签上载明的保存条件保存;超过保质期的,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