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心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5年年底在辖区道路开展“摩电车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以下简称“摩电车辆”。
二、整治范围
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农贸市场、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城区道路为突破,逐步向国省道、农村道路延伸。
三、整治重点
1.“无牌无证”。
除电动自行车外,其余“摩电车辆”上路行驶驾驶人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摩电车辆”上路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挂牌,严禁无牌上路行驶。
2.“安全头盔”。
“摩电车辆”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和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3.“各行其道”。
凡上路行驶的“摩电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各行其道、右侧通行和安全通行原则,严禁逆向行驶、机非混行、随意变更车道、随意横穿公路,安全文明出行。
4.“乱停乱放”。
在城区内停放“摩电车辆”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或公共停车区域内停放。严禁随意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健康步道等停放,特别是校园周边乱停乱放。
5.“非法载客”。
严禁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摩托车(仅限2人,含驾驶人)非法载客;严禁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多人骑乘;严禁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超员载客、非法营运。
6.“闯信号灯”。
严禁“摩电车辆”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随意闯红灯,自觉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7.“其它违法”。
严禁“摩电车辆”超速行驶、随意横穿、随意穿插、非法改装拼装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
四、整治措施
(一)
对违反本通告列入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教育引导、现场处罚、设备抓拍、强制拖移、行政拘留等手段进行集中整治:
1.
对驾驶摩托车(含电动)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30元罚款;
2.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20元罚款;
3.
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2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4.
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2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5.
对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元罚款;
6.
对违法停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予以拖移车辆;
7.
涉及摩电车辆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二)
对拒绝、抗拒、辱骂和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整治期间,将开设“曝光台”,加大对摩电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监督并纠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