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一年来脱贫攻坚情况汇报,要求扎实做好今年脱贫重点工作;听取H7N9疫情防控情况汇报,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部署放宽社会领域投资管理,更好激活力补短板惠民生;要求进一步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促进产业升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强调,质量立国要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要着力在服务标准制修订上下更大功夫,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创新促进行业标准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本次常务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是标准法修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节点。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仅仅涉及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标准问题。标准化法自1989年实施后,一直没有进行修订。
专家表示,“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等问题困扰着标准化的发展。原来作为立法依据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已不适应“以市场为决定因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对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标准化法也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2015年3月26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自198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迎来首次修订。意见稿强调,禁止利用制定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范围,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由产品扩大到服务;
二是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将强制性标准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其负责立项、编号、发布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同时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三是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同时规定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地方标准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四是引入团体标准,完善企业标准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五是完善制定标准的原则、程序等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应优先立项,确保定期完成;制定标准应符合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等要求,并不得存在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突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并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建立标准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六是厘清监管部门职责,赋予必要监管手段。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明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标准争议协调机制,对标准制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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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中国政府网 质量与认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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