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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你融资这些年:一张 Term Sheet

PE早餐  · 公众号  ·  · 2017-08-05 06:00

正文

主要人物:


A总: 某成长迅速,估值连年几番的创业公司核心创始人, 曾经是帅哥,现在当然更帅了。

Z律师: 某自诩比我长得美的都没我有才华, 比我有才华还比我美的一定没我有趣,比我更美更有才华更有趣的都非凡品的资深自恋女律师💁

作者丨神秘的Z律师

来源丨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一个橙色高温加暴雨预警的清晨,Z律师接到A总的电话:

“C轮领投方的Term Sheet (简称:“TS”,投资意向条款清单)来了,我约了FA(Financial Advisor,财务融资顾问)下午过条款,你能抽空一起吗?” 


来到FA的办公室,照例满目都是融资成功的项目名牌,一面墙都无法承受之广。Z律师看了之后,心生艳羡。之前有寻思过要不要上岸去投资人那谋个小职位,可是怕hold不住三天飞五城、抢项目斗完智商还得靠刷脸的精(苦)彩(逼)生活。现在貌似又多了另一个选择。


C轮TS不长,A总这样身经百战接TS接到手抽筋的创始人为啥这个阶段就要找律师?


因为当项目情况不同时,每个看似常规的TS条款是否约定及如何约定,所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迥异的。这都需要有赖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素养来判断,当某事项不约定时如何适用法律规定,或者能否通过协议约定来替代/补强法律规定,并根据项目情况预判值得TS阶段谈判的最关键事项。


天使轮时,A总接到生平第一个TS,太过激动,没请律师就直接签了,结果后续排雷排到吐血。虽然TS一般会写明,除了排他性条款(不能同时和别家投资人“谈恋爱/订婚”)之外,其他商业条款一般不具备约束力。可现实情况是,交易文件阶段想要改变TS中已约定的条款,谈判难度非常大! 


三年河东三年河西,公司短短几年内就发展成了行业翘楚。TS像雪片一样飞来,还曾由于某大牌投资人仍沿用邮寄书面TS的Old School方式,而A总出差没人敢拆他信,结果失之交臂。午夜梦回,投资人们会不会因为错过了几个亿而心疼不已?这问题,好奇宝宝Z律师还真问过几个投资界大拿,答案是,痛着痛着就习惯了。


TS洋洋洒洒从几页到十几页,均可归纳成大写加粗的三要素:人+钱+权。


人。


公司和创始人

公司架构、业务状况、行业市场地位、融资阶段等情况,以及创始人经验、风格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方在融资项目上的话语权。 


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还是战略投资人,单个投资人还是联合投资人(又分领投方还是跟投方),外币还是人民币基金,是否属国资基金,过去的投资及投后管理风格等等,都会有不同的影响。 


看到TS上的签署方是普通合伙人(GP),Z律师笑着问,有让FA去了解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吗?还记得A轮吗,交易文件都签了,但由于实际出资人是GP新募的,资金到位出了点小状况,结果拖了三个月再交割。A总嗯了一声,没接这茬,估计有点不乐意Z律师还记着这陈芝麻烂谷子的闹心事。  


钱。


估值投资金额,就是融多少钱占多少股。融资金额并非越多越好,如果事如人愿公司越做越好,越到后期融相同的钱对原股东股份的稀释就越少。可是,钱不够花或者融资市场很差怎么办?一个简约却不简单的回答是:融资金额要确保有足够的现金到达下一个显著的阶段性目标。


投资方式,投资款大多以增资方式给到目标公司。转老股的情形很少,因为这是把钱以股权转让款的方式给到了原股东,而非给公司。听说这轮融资供不应求,可能要转一部分老股,而老投资人都惜售,A总正琢磨着自己可以转出几个点,换车或者换房。反正环游世界是别想了,每天起的比鸡早睡的比狗晚,还得天天在朋友圈打鸡血。


Z律师似乎看出了A总在琢磨什么,给了A总兜头一盆冷水,按协议,你的股份是有股权转让限制(投资人同意后,创始人才能转股)的。大抵就是,援军没撤退,主攻部队不能退的意思。A总您还是继续纸面富贵吧!(旁白:我有几个亿,还是没钱花!) 


清算优先权 和钱相关的第三个事是清算优先权。很多创始人认为,清算一般只会在破产或倒闭时候发生,对我公司是小概率事件,因此不用太纠结。其实,清算是“资产变现事件”,即股东出让公司权益而获得资金,包括合并、被收购或公司控制权变更。 


清算优先权决定了公司整体资产变现时的资金分配方式,投资人通常会先要求主张实际清算优先权(Preference),再看情况是否要求剩余财产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实际清算优先权(Preference)指,在分配给创始人等权利劣后股东之前,权利在先的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数额(一般为初始投资金额的一定倍数)先获分配(“优先清偿额”)。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指,投资人拿完优先清偿额之后,投资人还有权利按某种方式继续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A总看到这里,问Z律师,按照TS,C轮后的清算顺序为何?Z律师说,基于TS和之前协议的约定,应该是按照C、B、A轮投资人的顺序先各自拿走投资人的优先清偿额,剩余财产再全体股东按比例分配。


A总皱了皱眉头,如遭剜心之痛,公司现在资产老多了,能有其他对原股东更有利的分配方式吗? Z律师说,可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额设置回报上限,或约定公司资产达到多少金额之后所有股东按比例分配清算资产,老投资人也可要求所有投资人不按轮次而按权益等比例分配。 


A总说,能谈下来吗?Z律师说,我们一起努力试试吧!心里翻了一个大白眼,谁让你天使轮时不请律师,签了有参与分配权的清算优先权模式,后几轮当然依样画葫芦喽!其实,种子期设置简单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对创始人和早期投资人都更有利,因为除非早期投资人后期有跟投,随着后期融资金额的增大,早期投资人的比例越来越小,顺序越来越后,在有参与分配权的情况下,其获分的比例会很少。 


权。


出了钱,总要享受权利。通常的投资者权利大体包括,董事会席位保护性条款(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设计,赋予投资人就公司某些行为拥有否决权),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知情权等等,视情况而定的还有特别约定(回购估值调整领售权/拖带权创始人限制条款(股份兑现要求、全心服务及不竞争等)。如果把这些权利逐条展开的话,估计这里就能写一本书了。 


条款的重要性因项目而异,不是每一条都值得双方锱铢必较,寸土不让。 


A轮时候曾经发生过,投资人委托的某律师行年轻律师对着该所的模板文件,不管有的没的全部列出,而且沟通时一条都不同意删又说不出充分理由。A总气的够呛,当时的反应是,下一回融资,我要先问问投资人用哪个所,如果还是这家,还是这组,就不要他投!说完怕风大闪了舌头,又补了一句:要请他们,我不付律师费!😎 


这张TS中,Z律师又见同比例跟投权(Pro-rata Right)。 一线基金投资早期项目,为了在后期融资阶段中还可以保持其份额,通常会要求增加Pro-rata条款,以保证自己在下轮中能保持比例不被稀释。比如:A轮占10%的份额,那么B轮可跟投以保证同样占10%。有些甚至会签订超比例跟投权(Super Pro-rata Right),以便在下一轮中获得更多比例的股份。


A总公司前几轮融资时,老投资人都要求Pro-rata了,这轮要是又来,估计能被稀释的只有创始人的股份了。听到这个,A总一脸悲喜莫辩说,要感谢投资人的支持。不过,再稀释几轮,上市时我还算实际控制人吗?Z律师赞许到,好家伙,你问了一个我现在回答不了的问题!这个根据上市地规则不同,认定可能不同,回头要请我所上市专家律师同事给你意见。 


过完TS,A总和Z律师就其中一些关键条款形成了反馈意见。 经过和领投方的几次讨论,有几条实在谈不下来的,就先从TS里拿掉了,回头留着等签交易文件的时候再撕吧。 


最后,终于把看着好简单好简单的TS给签了。如果不是一起经历了那么多百转千回,A总一定会问,不就那么简单一个文件吗?看一眼就完了呗,你们律师费咋要那么多呢?


题外话:签完TS,是不是就可以回去筹备“嫁娶”了?太天真!尽调结果不满意、投委会没过会、交易文件死活谈不拢、高人掐指一算觉得八字不合不宜婚配的等等,Z律师都碰到过。 最刺激的版本还属,一家投资人刚签了TS给到公司,另一家投资人冲进来把TS拍到桌上,估值一天之内涨个五十点,或者干脆是空!白!的!(价格你自己填)这样考验人性真的好吗?!不过,土豪,能和你做朋友吗?你们想问A总的选择是什么?正确的提问方式是,签了TS的那个投资人什么反应?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Z律师,合伙人。 

为了不因争论她是否能算美女而削弱大家对文章内容的关注,Z律师在本系列篇章结束之前不准备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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