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真的是不想说什么,因为婚恋嫁娶,是别人的私事,而且牵扯到感情和利益的纠葛,真相怎样,恐怕又是一出罗生门,当事人都说不清楚。然而,看了法律读库昨天的头条
吴法天的《靓颖结婚,你们瞎掺和什么》
,我实在按捺不住了。此文通篇都是对冯柯的赞美,毫无依据和逻辑,看不到半点法律分析。我只能翻白眼了。
冯柯的声明,槽点满满。第一、承认2003年两人在一起,
2005
自己才办妥离婚手续,坐实了张靓颖妈妈说的靓颖“被小三”。难道冯柯的逻辑是只要分居,或者声称和配偶已经没有感情了,就可以自由恋爱?婚姻法不答应啊。无论冯柯是否一开始就向张靓颖坦白,无论是否他说的情难自制,都改变不了他婚内出轨的事实。
第二、冯柯称自己亲笔手写《意外身故遗嘱》,全部遗产归张靓颖所有,但遗嘱这种单方声明,可以随时修改。且“意外身故遗嘱”,代表着意外以外的原因身故,就不适用这份遗嘱。意外的几率微乎其微啊。用这样的字眼,要么是法盲,要么是心机太深。
第三、冯柯公布的《财产协议》,内容是冯柯、张靓颖的财产全部由双方共同所有,债务全部共同承担,无论婚前、婚后,无论是何种财产形式,无论境内境外,无论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甚至是别人代持的,无论是一方接受赠与还是继承的!够绝了吧!意思我们就是一个人!艺人是公司的摇钱树和印钞机。这样的协议,对哪一方有利呢?傻子都看得出来啊。结不结婚,对两人还有什么区别呢?除了女人想要一个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