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免予党纪处分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依照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对违纪党员放任不管,而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适用情形
免予党纪处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1.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6)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不明真相参加反党聚众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