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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幼升小  · 公众号  ·  · 2020-02-01 10:06

正文

北京幼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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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加油!

关于防控疫情

北京今日重要提醒

往下看

↓↓

北京市决定: 除必需行业外,各企业2月10日上班

1月31日晚,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必须行业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单位包括: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

  • 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

  •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

  • 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通知全文如下: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2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须提供乘车人手机号码

为便于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乘车旅客,自2月1日起,购票人须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方可购票。
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旅客以及无手机的旅客,可提供监护人或能及时联系的亲友手机号码; 港澳台旅客、外籍旅客可提供电子邮箱。
职工在家上班需按正常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1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通知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中介、长租公寓要向社区提供承租人动态信息

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租赁中介行业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个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要积极配合所在社区摸排往来人员情况,向社区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

北京有小区不让返京人员进入?官方回应

有网友爆料,北京有小区不让返京人员进入。

北京卫健委表示: 社区防疫任务很艰巨,不能有丝毫马虎,没有确诊或明显发热发烧的,应该让返京人员自由进入小区。
北京市民政局称: 返京人员无法进入社区可以拨打12345。

防治专家:治愈患者还有二次感染风险

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中日友好医院肺炎防治专家组组长詹庆元称:

从一般的病毒感染规律来看,感染后都会产生抗体。 但痊愈的患者还是有可能再感染,因此应该加强防护。 已经治愈的患者,还是要注意防护,同时注意防止感冒,另外加强康复。

初期可以在家里做适当活动,随恢复情况增加活动量,以感到没有疲劳感为活动标准,同时还要注重心理疏导,有必要建议他们看一些心理门诊。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 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 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 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 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 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 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 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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