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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人说他们的无人潜艇被“偷走”了?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19 06:00

正文

为什么美国人说他们的

无人潜艇被“偷走”了

文|张志强


今天,多家媒体刊登了一条颇为搞笑的新闻,先来看看各自表述:


媒体的表述


【CNN突发新闻】美国国防部官员表示:海军海洋调查船鲍迪奇号在中国南海苏比克湾附近进行巡逻任务的时候放出两艘最新研制的水下无人潜艇,然而在任务完成即将收回水下无人潜艇时,在附近一直尾随的一艘中国海军船突然放出一艘小艇,就在大家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小艇迅速靠近一艘水下无人潜艇并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其掳走。 海洋调查船立刻使用无线信号呼叫中国军舰停止偷窃行为,但是始终无人应答。


【环球时报报道】针对美国方面声称中国海军在南海水域扣留一艘美国海军的无人潜航器,中方消息人士17日对《环球时报》表示,中国海军一艘救捞船在南海有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为预防发生航行安全问题,对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


环球时报是这样评论的:@环球时报 :南海上不时出现滑稽的一幕:中国渔民割走支持美军侦察系统的电缆,捞走他们布设的声呐,以至于美国侦察船在船舷上打出中文标语“声呐无铜,拾走无用”。中国渔民好样的,大家以后在南海上见到外国船只布下的声呐和潜航器,宁可错捞一千,也不放过一个。  




是偷、抢、夺还是捡?


美国海军无人潜艇在我南海水域擅自活动,我海军当然有权予以扣留检查,这既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之举,也有国际法上的充分依据。


但这不是本文想讨论的重点。作者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美方用了“偷走(偷窃)”这个词;《环球时报》用了“扣留”;这个词,“@环球时报”用了“捞走”这个词 。


事件的性质前面已经说过,以我国官方表态为准。


做为法律人,我特别感兴趣为什么美国人用了“偷走”这个词,而不是“抢走”。明明是当着美国人的面,眼睁睁的看着的哎!为什么要说“偷走”而不是“抢走”呢?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只有秘密窃取才叫偷呀?众目睽睽之下也能是偷吗?


这涉及到我国刑法解释学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盗窃罪的手段是否仅限于秘密窃取?违反被害人意志,以公开的、平和的手段,把他人占有变为本人占有的,是盗窃还是抢夺?


首先,我国刑法以简明罪状的立法例对盗窃罪作了规定,法条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的...,”如果想从法条表述来解释什么叫“盗窃”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循环论证。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很长时间内都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开盗窃”的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定其他罪,显然不恰当,但如果定盗窃罪,则缺乏“秘密窃取”的要件。司法实践是刑法解释学发展的动力源泉,近些年来,学界和实物界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公开窃取”也是盗窃的观点,而且,从法条表述上也不存在障碍。


联想“无人潜水艇”事件,强词夺理的美国人为什么不说无人潜水艇是被“抢劫”的呢?因为抢劫需要对人的暴力,而且这种对人的暴力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无人潜水艇么,当然没有人了。


有人问,美国人为什么不说“抢夺”呢?是不是因为大部分国家没有规定“抢夺罪”,美国人没有这个概念。但首先,抢夺的对象要求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财物处于被害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其次,在仅有的几个规定有抢夺罪的国家,都有“抢夺致人重伤”、“抢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条款,我国对抢夺罪的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这进一步说明,“抢夺”在客观方面要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而根据新闻描述,美国人“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无人潜水艇已经被别人“捞走了”、“捞走了”!显然,无人潜水艇离中国人更近,离美国人更远。


所以,美国人一着急,脱口而出“偷走”,也是跟着感觉走。


有人说,那我们可以说是“捡来的”呀!咳咳...,那个啥,毕竟是“众目睽睽”、“众目睽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