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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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四大公害诉讼,实现环境正义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0 17:49

正文

徐昕按:中国环境污染到何种程度,大家都很清楚。再不防治和治理,后果将越来越严重,日本治理环境污染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如何通过诉讼和司法实现环境正义,值得我们学习,故转发一组文章。



环境污染治理

是市民、政府、司法部门、媒体、企业

共同作用的过程


《财经》记者 江玮/文 袁雪/编辑


山本秀人指着墙上的一张黑白照片说:“在我小的时候,我也曾经这么做过。”照片上20多个小学生正围着两排水龙头,或仰头或低头,他们都在做同一件事情:漱口。


在日本中部城市四日市大气污染最严重的时候,山本秀人所在的小学要求学生们每天漱口六次。“我们通常在一节课结束之后去漱口,休息时间也就成了漱口时间。”学校洗手的地方原本只有4个水龙头,后来修了40个。


四日市东临伊势湾,西傍铃鹿山脉。官方宣传册上说这是一座自然风光秀丽的城市。但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这里更为人所知的却是以这座城市命名的公害病——四日市哮喘。


如今的四日市已经告别那段阴沉的岁月。尽管人们依然可以在海边看到大片的厂房和高耸的烟囱,但烟囱之上的天空是蓝色的。对于四日市人来说,蓝天来的没有那么理所当然,他们也不会轻易忘记那段过去。


1996年,当地政府成立了四日市环境学习中心,包括一个图书馆、一个环境学习室和四日市公害资料室。山本秀人是其中的一名工作人员。这个学习中心后来升级为四日市公害和环境未来馆,成为四日市博物馆的一部分。


公害病患者


四日市公害最早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正是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年代,发展经济所带来的公害问题随之浮现。那一时期日本发生四大公害病,分别为四日市哮喘、熊本水俣病、新潟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


四日市原有产业在“二战”崩溃后,国家提出发展石油化工业的对策。由于四日市临海,交通方便,很快吸引了一批石化企业。1955年,四日市第一座炼油厂建成。1959年,第一石化联合企业区开始运作,共有10家工厂。企业区附近有一条河,过了河就是矶津,那里后来成为四日市发生哮喘病最多的地区。


这些企业的到来为当地创造了就业机会,四日市人也一度为自己的家乡走在石化工业前沿感到高兴,冒烟的烟囱被认为是经济繁荣的象征。但没过多久,他们的生活发生了变化,按当地人的描述:从工厂烟囱排放出的废气是黑色的,水发出恶臭,树木开始枯萎,洗过的衣服很快又变脏,在海边钓鱼的人甚至发现带有油臭味和畸形的鱼。


1960年,四日市哮喘患者明显增加,一些患者在痛苦中死去,有人因为不堪疾病的折磨而自杀。在位于工业区旁的盐滨小学,有50人被诊断得了哮喘。在四日市公害和环境未来馆,人们可以读到这些小学生写的作文。一位患有哮喘的小学六年级女生写道:“大家仰头望着天空,阴沉沉的黑洞洞。巨大的工厂在喷烟……何时能还我蓝蓝的天?”


四日市环境学习中心工作人员谷崎仁美介绍说,当时学校采取了各种措施,比如安装空气净化器、绿化校园、增加保健室的医生。为了增强学生的体魄,盐滨小学还要求学生每天漱口六次,用干布摩擦身体,进行体能训练等。


政府方面,四日市从1965年开始执行医疗费救济制度。这是日本第一个对公害病患者的救济制度,后来在国家层面被借鉴。根据这一法律,四日市有2000多人被认定为公害病患者。


工厂则开始推进高烟囱化,将烟囱高度从50多米增至200米,这样排出的亚硫酸气体可以向远处扩散。虽然矶津地区的污染浓度降低了,污染范围却扩大了,而且由于工厂数量众多,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也并未减少。


第一起诉讼


彼时日本还没有制定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为了争取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四日市人决定行动起来。


1967年,来自矶津的九名居民对第一期联合企业中的六家公司提出了诉讼,被起诉的公司包括中部电力公司、昭和炼油公司和四家化工厂。


当时因污染导致的哮喘病在日本各地都有发生,但四日市是发起第一个诉讼的地方,后来也成为第一个达成赔偿协议的城市。


野田之一是当年九名原告中唯一还健在的一位,今年已经84岁。他年轻时是个渔民,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至今偶尔还会去钓鱼。虽然他的哮喘病已经治好,但呼吸道和肺部都留下了损伤。


对于自己当年发起诉讼的原因,野田解释说,战后贫苦的时代,建设石化工厂发展了产业,但也使很多人受到哮喘的折磨。“我也是其中的一个,想到就这样白白死去,还是无可奈何提起了诉讼。”当时,这样的决定并不受到欢迎;由于被告是大企业,诉讼前景也不看好。但野田坚持了下来,他想反正都会死去,不如做自己要做的事情。


野田和其他八名原告经历了艰难的诉讼过程。尤其四日市面临的公害与其他三大公害不同,是由大气污染导致。“水质污染可以查到污染来源,但大气无法确定污染来源。谁都不承认,都说不是我的工厂导致的污染。”山本秀人说。


1972年7月,法院终于作出裁决,认定工厂排放的气体是造成哮喘病发的原因,要求被告企业向原告支付大约8800万日元的赔偿金。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但并未支持他们要求工厂停止运营的请求。石化工厂仍在运转,不过经历败诉之后,它们对环境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尝试了高烟囱化之后,重油低硫化和排烟脱硫装置被视为降低硫氧化物的根本对策。工厂安装了更多去除亚硫酸气体的装置,并使用硫成分较少的燃料,从烟囱排放出的烟雾不再是黑色的。


四日市所属的三重县(相当于省)则以此为契机修订了严格的法律,对导致哮喘的主要成分硫氧化物的总量排放作出限制。除了对单个烟囱排放污染浓度进行限制之外,三重县法律还规定四日市全市硫氧化物的排出许可总量,并提出对各个工厂排放总量进行单独规定的总量限制方案。


1975年,昔日污染最严重的矶津地区达到了三重县的环保标准。


1970年,四日市制定了《四日市地区防止公害计划》,到目前已实施了八期公害防止对策。第一期计划实现对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浊、恶臭、噪声等污染源控制的强化。第二期计划以改善光化学氧化剂污染和水质污浊为目标。第三期以后,在产业公害防止对策基础上,都市和生活公害也被包括进来。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四日市各种官方和民间投资达到9400亿日元。


1990年,为把治理环境污染相关技术和知识传授到国外,四日市与三重县联合中部经济界共同设立了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研究中心。山本秀人说,过去来四日市取经的以东南亚国家为主,近年来自中国的考察团开始增多。


“软法”的约束


“日本环境污染治理是市民、政府、司法部门、媒体、企业共同作用的一个过程。”日本驻华大使馆经济部一等秘书井上直己说。


在日本上世纪50年代的法律中,人们还可以找到如果妨碍了经济发展、相关环境治理措施要受到限制的条款。但到六七十年代,日本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看法逐渐变化。


“公民反对公害的意识高涨,给了政府和企业很大压力。”井上对《财经》记者举例说,民众对公害的投诉从1966年的2万件增至1970年的6.3万件。市民对于经济高速增长的评价,持正面肯定态度的比例在1969年为43%,负面态度为19%。但到1973年,持正面看法的比例已经降至22%,负面比例却达到了59%。


民意影响下,一批倡导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的革新派领导人在地方选举中胜出。他们加大对环境污染限制的力度,与企业签订限制排放的公害防治协议。尽管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由于社会舆论影响和媒体报道,不签署协议的企业形象受到影响,也无法获得当地居民的理解,实现更好的发展。


在四大公害病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普通市民挑战的是财力雄厚的企业,两者实力悬殊。法院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允许以流行病学方法来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大公害病诉讼最终都以原告方的胜诉划上句号。


这些诉讼之后,日本政府建立了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对企业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费用,再发放给公害病患者。高峰期,日本共有11万人被认定为公害病患者,每年补偿额约为1080亿日元。“由于是按排放量多少收费,企业也有减排的动力。”井上说。


在公害治理过程中,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补救更加重要。以由于工业废水排放污染造成的水俣病为例,如果事先采取措施,每年只需投入1亿日元,而放任污染造成公害却会带来每年126亿日元的损失。


从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日本企业用于防治污染的投资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从1965年的3.1%增加到1975年的18.6%。政府则引进提供补贴、税收优惠和低息融资等支援措施。


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不遵从设置计划变更命令、改善命令,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100万元日元;排放超过标准的,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50万日元;不申报设置或虚假申报的,判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30万日元;违反排放测量和记录义务的,罚款30万日元。地方政府在发现超标排放等违规行动时会先下达整改命令,企业一般都会遵从,很少出现判刑或罚金。


在井上看来,除了法律规定,“软法”的约束也很重要。“比起罚多少钱,向社会公告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更有意义的惩罚。企业的社会信用被动摇,经济活动也会受到直接影响。”他说。




四大公害诉讼,改写日本司法


俞飞

2013-03-20 法制网


  近年,国内环境问题常引起诸多群体性事件。最新调查数据显示,环境问题极少选择司法途径来解决。去年全国人大专题讲座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称: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而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据调查,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反观上世纪60年代,日本高速发展时期,也遭遇了类似严重环境问题,引发轰动一时的日本四大公害诉讼——新泻水俣病事件、四日市事件、疼疼病事件、熊本水俣病事件。被告都为资力雄厚,财大气粗的大企业。日本司法透过四大公害诉讼,成功解开攸关社会稳定的环境难题。

  慰问金条款之咒

  公害一词,原产地是日本,从来就不是纯粹的经济与技术问题,而是不折不扣的社会问题。

  二战之后,日本推行优先发展重化工业经济发展路线,建设临海工业带。工厂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公害发生源头也汇集于此。加之,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度为美国20倍。公害对居民身心健康的损害,分外严重。受害者多为农民、渔民等低收入阶层,与贫富差距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引人注目。

  1967年,提起诉讼的新泻水俣病,是日本法院第一次碰上公害问题。三个月后,四日市化学联合企业公害案,在津地方法院开打;次年三月,富山县“疼疼病”受害者,又提出起诉。

  受害最严重的熊本水俣病,最后一个提起诉讼。这里面,有个漫长而惨痛的故事。1956年,熊本县水俣市医院院长细川一报告说:“有一种原因不明的病,频繁地发生在渔民聚居区。”儿童出现脑炎症状,成人出现脑肿瘤、脑出血及精神病症状。发病后短期内病情急剧恶化,并有多起死亡病例。保住性命的患者,也留下严重后遗症。

  “我父亲犯病时的样子让人无法用语言形容。他在床上冲着墙不停地又抠又打,弄得双手鲜血直流也浑然不觉,有时来回打滚,经常掉在地上,那发病的样子不是来自于父亲的性格,而是脑子完全混乱的缘故。看到父亲发疯一样打滚的痛苦状态,连母亲都说真想让他早点死,少受点罪。父亲发病后21天就去世了。解剖后发现脑细胞全部坏死了。”受害人家属痛苦回忆。

  渔民一个接一个染上怪病,还以为得罪神灵。“为什么老天偏偏对我们不公呢?”截至1967年,病患人数高达558名。再奇怪的病也有原因。医生很快查明怪病罪魁祸首,非大肆排放有机水银废液的氮素公司莫属。面对指控,全日本产量第一的水俣氮素公司,不肯将责任一肩扛起。“停止氮素排水,工厂势必关门,这样一来,对水俣市的经济打击,不堪设想!”

  “我们是受害者,可是却小心翼翼,不能大声说话,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患者愤然展开交涉。1959年,在县知事斡旋下,好歹获得数目不等的慰问金。从名称上,就不难看出氮素公司在交涉中占据优势。

  且看契约中强硬地加进一条:“今后,即使水俣病被确认是因为氮素公司排水而引起的,患者们再也不能提出新的赔偿要求。”一言以蔽之,患者的权益与哀鸣,被轰轰作响的经济成长车轮声淹没。

  “那时,还能叫俺们咋办呢?!身子全垮了,打不了鱼,过年连米都没有。没有慰问金就活不下去了。难啊。”事后患者每念及此,后悔不已。正是这道铜墙铁壁的慰问金条款,时刻挡在患者面前。当追究日本公害责任的患者,在各地组成原告团,纷纷向法庭提起诉讼时,自叹倒霉的熊本县水俣病受害者,萌生出上法庭找回公道的想法。

  熊本水俣病提起诉讼前五个月,石田就任最高法院院长。新官上任三把火,公害受害人的惨状,再也不能坐视不理。在他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司法一改往昔保守态度,对公害被害者伸出援手。

  为诉讼难解套

  1970年3月23日,东京最高裁判所大会议室,大门紧闭,处处透露一股紧张的气氛。牌子上写着“关于公害等特殊赔偿请求案件的处理问题”,往里一瞧,各地赶来的57位法官,济济一堂,个个正襟危坐。

  “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大,民事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越来越难以处理。”素来铁面无情的最高法院院长石田一反常态,满脸激情,连珠炮般一口气说了下去。

  “技术革命使人口集中到都市,现在公害成了重大的社会问题。然而,公害对策的立法和社会环境还有所不足。今后有关公害的冲突还会增加。虽然各地的法官们都在努力工作,但光是传统的法律解释和运用,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新时代需要新的解释方法。如何运用新的法律解释方法,公正、迅速、正确地解决案件是民事审判的重大课题。”

  谁人不知,公害问题,兹事体大。一时间,大家的注意力,全被最高法院即将推出的划时代新理论牢牢地吸引住了……

  传统民事司法实务,原告必须在“损害”与“原因”之间因果关系上,负有举证义务,至少证明被告存在“过失”,不然不能得到赔偿。而大型公害诉讼,要想找到明确无误的因果关系,时间也好,费用也罢,无不让人望而却步。须知,日本法官唯唯诺诺,不敢越雷池一步。在民事诉讼中,对“因果关系”和“过失”的举证要求吹毛求疵,最为严格。一味死板套用在公害诉讼上,被告苦不堪言,只能败诉。“因果关系”和“举证”,成为新兴公害案件难以逾越的高墙,也是律师最头疼的难关。

  如何为棘手复杂的公害诉讼案件解套?正当一线法官一筹莫展之时,石田院长一番高论,一语惊醒梦中人。是啊!怎么没想到啊!全新的审判思维,让所有法官眼睛为之一亮……

  “新泻案”吹响胜利号角

  最早起诉的新泻水俣病,始于1965年新泻地震。震后,多位农民渔民,染上水银中毒症状,经调查,患者常吃阿贺野河的河鱼。谁排放了水银?因为有熊本县水俣病的先例,各方怀疑矛头直指上游六十公里的昭和电工鹿濑工厂。经过检查,在厂内排水沟和废物堆中发现大量水银。

  昭和电工态度蛮横,强硬辩解:“地震使水银从仓库里流出来,这同本公司根本没有关系。想把原因说成是鹿濑工厂排放的废液,我们不会承认,更不会赔偿。”

  患者及家属七十七人,选择对簿公堂,律师团主张:“从六十公里上游昭和电工鹿濑工厂排出的有机水银,在阿贺野河河口沉淀,鱼吃了被严重污染的水藻和昆虫,水银浓缩沉淀在体内。人又吃了这样的鱼,导致发病。”被告律师则以“农药说”对抗,反唇相讥:“流出量极小,不构成问题。”

  负责审判的新泻地方法院宫崎启一法官,有了最高法院在身后坐镇加持,首次运用“盖然性”理论,减轻原告在举证因果关系上的负担;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让嚣张的被告大公司,承担自己并未排放的举证责任。

  1971年9月,一审判决出炉,患者方面全面胜诉。判决书中,宫崎法官开宗明义,指出公害审判举证困难众所皆知。接下来,他表明态度:“所有论争都要求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在民事审判中,要求被害者进行科学阐明,只会封死被害人的救济途径。”这里,法官发前人之未发,胆识可见一斑。

  “本来许多化学物质从外观上无法判断,一般人想明确掌握排出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的多少难似登天。而且污染到受害者时,排出物经过了各种自然现象和复杂的途径,这些,被害者和第三者都很难了解到。加之加害企业以企业秘密为由,不肯明确说明,使受害者永远得不到事实的真相。相反,加害企业独占化学物质生产和排出过程的知识,企业技术人员很容易举证。因而,企业负有说明事实的责任。像本案这样的公害案件,通过累积的状况证据,只要能证明和各门科学的关联没有矛盾,就应该认为是证明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进入最重要的核心部分——对因果关系的阐述。“污染源追究到企业的大门口时,企业的原因物质排出问题不可回避。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不可能成为污染源的话,事实上可以推断出存在污染,同时意味着证明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宫崎法官再接再厉,对企业过失进行了大胆的认定:“昭和电工虽然知道熊本县水俣病,对人体、生物造成巨大伤害,却有如隔岸观火,没有引以为戒,对鹿濑工厂乙醛制造过程中有机水银的产生、流出毫不注意,不加任何处理,就作为工业废水常年随便排放到阿贺野河,构成过失。”

  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亿7千万日元,被告服判,没有上诉。首起公害诉讼以原告全面胜诉,漂亮收场。

  受害人扬眉吐气

  新泻公害案吹响胜诉号角,邻县富士“疼疼病”患者斗志高昂。这些生育适龄期的妇女,全身疼痛难忍,丧失行走功能,躺在病床上,呼吸或欢笑都会引发骨折和剧痛,在“疼啊疼啊”地惨叫声中,离开人世。怪病为什么只发生在神通河?是不是当地三井公司造的孽?不过大财阀通天法力,在地方上不可一世,农民呻吟算得了什么?

  然而,这一切被两位小人物改变。乡村医生荻野升和青年律师岛林树忍无可忍,拍案而起。荻野回忆:“杂志上说我是为了出名,不要到想从三井那里搞钱弄名声的医生那儿看病,各方面压力很大。但疼疼病患者对我的信赖,让我勇气大增,我为自己是个乡村医生深感自豪。通过这个病的研究,我对企业的弊病、政商勾结的腐败算是看透了。”

  岛林回乡探亲,偶然得知孩提时代的朋友染上此病,惨不忍睹,心中燃起正义之火。在他的呼吁下,以青年律师为主的20名律师,从东京、大阪、名古屋云集富山。他们组织律师团,走访每一个患者,了解情况。其中四位律师干脆将家搬来,决心全力以赴,打一场持久战。不扳倒三井,决不罢休。

  态度傲慢的三井放话:“想从我们三井骗钱,门都没有!”疼疼病对策协会会长小松义久深知三井一手遮天的能量,含着泪水坦陈:“如果官司输了,我们只能卷起铺盖,背井离乡。”

  恰在此时,社会福利省史无前例宣布:“疼疼病的元凶是镉中毒引起肾脏功能不全和骨质软化症。本病只发生在神通河流域的富山县地区。”三井依旧矢口否认:“我们同疼疼病毫无关系。原告所住农村地区营养状态很差,病就是维生素D不足引起的。镉中毒不过是学界少数派观点而已。”

  1971年,富山地方法院判决,原告全面胜诉,赔偿总额5700万日元。原告代表小松美代笑逐颜开:“我们的苦恼和痛恨都被承认了。我太高兴了,太高兴了。就是身体再也找不回来了,而且可恶的三井也不会赔罪。”这十九年来,她全身五处骨折,个子也缩了30厘米,成了驼背。

  三井怎肯阴沟里翻船,立马提出上诉。四大公害诉讼中,独此一家上诉。怎料到,二审法官完全支持一审判决,唯一的不同是将赔偿金总额提升到1亿5千万。错估时代的潮流,司法的方向,三井上诉,人财两空。

  至于四日市诉讼,缘起公害乘云驾雾,从空中袭来。因哮喘被认定为公害患者的小学六年级女孩,写下小诗:“大家仰头望着天空,阴沉沉的黑洞洞。巨大的工厂在喷烟,放出了有毒的亚硫酸。今天硫酸也毒死了人,何时能还我蓝蓝的天?”

  民法教授戒能通孝,身为调查团团员,来到四日市,仰望天空叹息:“这可太严重了。”他看到巨大工厂群不停喷出浓烟的烟囱,感慨:“一切都让人不寒而栗,但这能不能提起诉讼,我当时还没把握。多家企业,把管道连接起来,组成联合企业。如果每个工厂都遵守排烟标准,对大企业的追究只能到此结束。”

  事实上,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承认“被告(工厂群各家企业)遵守了排烟标准”,那还有什么好审的呢?原来,法官颠覆审判常识,推出了传统民事诉讼无法想象的司法新标准——“复合污染”构成共同不法行为论。

  1972年,法院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败诉,支付巨额赔偿金。法官强调:“我们要探讨的是法律上有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自然界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了必要的程度就可以了。”聪明地回避了需耗费大量时间的科学论证,法院转而将焦点聚焦到“共同不法行为”上,作出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判断——六家企业有很强的关联共同性。这是日本追究公害责任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轰动全国。

  审判长义正严辞,批判:“在排放明知对人体生命有危险的污染物质时,企业应该不考虑经济效益,把世界最高的技术和知识用到预防措施里。惰于采取措施企业存在过失。”判决一出,日本政府也傻眼,连忙着手制定《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等相关法律。

  原告之一藤田一雄,病床上泪光闪闪:“官司赢了,我就心满意足了。因为哮喘,光打针就打了一万多只,疼得直打滚,那叫一个苦啊!我们是不行了,盼着孙辈能看到蓝天!”

  “熊本案”大获全胜

  1969年6月,熊本患者终于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当时正值东京大学事件,学生被告大闹法庭。老家也是熊本的社会福利省大臣园田直,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告政府立场,支持原告。当天,氮素公司总经理低头认罪:“再次对患者和家属致歉。”分厂经理挨家挨户登门赔罪。

  从这天起,主动权终于掌握在长年被企业和政府封杀的患者手中。患者自主会会长山本淡淡回应:“赔偿交涉要听大家的。”

  知识分子组成“水俣病告发会”,会规中写道:“我们彻底而无条件的支持患者。只要把水俣病当做自己的责任来斗争,任何人都可以参加。” 16名大学生进攻社会福利省被捕,游行群众手持黑色旗帜,上书醒目的白色汉字“怨”,寒风中猎猎飘扬,俨然是诉说公害苦难的标志。示威者手举“胎儿型患者”的照片,让国民倍感震惊,难以忘怀。

  法庭上,原告情绪失控,怒斥被告:“就是你们毁了我的人生!”法庭外,告发会每人购买一股氮素公司股票,在股东大会上,追究责任,总经理被迫下跪谢罪。患者当场割破手指,写下血书,决心占据氮素公司,一直坚持到作出判决的那一天。

  1973年,在全体日本国民的注视下,熊本地方法院判决,患者胜诉,赔偿总额九亿日元。过去一直束缚患者的慰问金协定,遭法官以“违反公序良俗”明确予以否定。

  走过五年时光,四大公害诉讼曲终人散。惨不忍睹的公害,一一揭露出大企业的虚伪假象,也让国民反思经济高速成长的沉重代价。

  斯时,日本最高法院体察时代和民意的脉动,时刻站在第一线法官背后,一举解决审判大难题,赢得国民由衷信赖。高屋建瓴、统揽全局的石田院长,向世人诉说心声:“公害实在是太悲惨了,让我感到愤怒。我一直强调尽快救济受害者。我觉得法院百分之百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29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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