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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判了!

香港文汇网  · 公众号  ·  · 2024-11-14 18:03

正文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與吳智鴻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之機,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即各人串謀的「12·8殺警計劃」,涉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

案件經審訊後,9名被告罪成,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已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被告鍾雪瑩被判監7年4個月。

餘下7名被告今日(1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當中主謀吳智鴻以及從犯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

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

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擔任「槍手」被告蘇緯軒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12年。

設計引爆裝置被告蔡凱明「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個月。

被告陳玉龍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9年。

協助製造炸彈的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判囚10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指出, 本案比「賊王」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 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
還原極端組織串謀殺警過程
香港文匯報記者早前根據控方依據的Telegram訊息證據,解讀及還原有關人等串謀殺警的過程。
法官張慧玲早前在庭上引述控方案情指,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串謀用槍及炸彈襲擊警員,主謀之一為被告吳智鴻,負責找槍、炸彈和測試炸藥等。吳屬於一個無名群組,被告彭軍壕同屬該群組成員,被告黃振強則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其小隊行為「出名勇武」。
案情指, 吳與其小隊負責將8公斤和12公斤炸彈放置在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以破壞「藍店」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 爆炸後再迫使警員退到大炸彈置放地點,槍手蘇緯軒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在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但計劃最後未能實行。
警方在2019年12月9日後的調查行動當中拘捕更多涉案者,並檢獲大批槍彈。 資料圖片
張官當時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串謀者無須以書面或正式的形式達成協議,可用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等達成協議,其中3個情況則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或假裝加入串謀。
警方在香港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的爆炸裝置。資料圖片
控方在庭審時列舉大量證據,包括依據涉案多個Tg群組訊息指證串謀計劃, 指涉案兩枚遙控炸彈合共有10公斤含有HMTD和ANFO的炸藥,該炸藥是外國恐怖分子經常使用的炸藥,威力巨大,而計劃中的引爆時間和遊行場合,會有大批市民途經現場,除警員外亦會傷及市民。
控方指,本案串謀始於吳智鴻團夥,在2019年9月30日開會時已提及用槍和炸彈,顯示他們早已有襲擊警察的串謀。11月18日,在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確認吳一方有真槍和炸彈,此時「屠龍小隊」一方加入協議,最終協議演變成「12·8計劃」。串謀者各有角色、無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據控方指,審訊中可看到許多Telegram訊息,有些雖非促進串謀計劃的協議,但陪審員可根據該些訊息考慮「點解有人講過呢個訊息」,作為背景資料和判斷相關人等是否知情。事實上,部分Telegram 對話訊息有促進協議之用,可證明串謀的存在以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
控方強調,在串謀協議中每名參與者各有角色,即使沒有明確分工,甚至無須見面或知道其他人的角色,只要各人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使用炸彈及槍擊警方人員,就已屬參與。

控方強調,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的基礎,為吳智鴻一方與「屠龍小隊」串謀放置炸彈和使用槍械的協議, 該「協議」一直演變,最終落實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行。
「殺警計劃」實施階段關鍵事件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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