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首批六家信托公司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分别是:
1.中信信托
2.兴业国际信托
3.华润深国投信托
4.中诚信托
5.华能贵诚信托
6.上海国际信托
其实,早在2017年9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交易商协会[2017]25号文),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即,信托公司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交易商协会[2017]25号文的实质内容,是信托公司可以从意向会员类过渡到承销类会员类,开启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
25号文形成了信托类公司从意向会员类过渡到承销类会员类的评价体系,而这次的[2018]12号文则为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六家信托公司可以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承销,而这六家公司也成为首批参与银行间企业债务工具承销信托类公司。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
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7年9月7日公告开展了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信托公司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同时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建立防火墙机制,保证业务独立和人员分离,防范利益冲突。
四、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名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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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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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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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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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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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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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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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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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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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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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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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5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
二、
信托公司经市场评价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五、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要求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
于2017年9月15日17时前
将材料清单(见附件3)及具体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送交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0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33。
六、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七、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白荷 江一帆
电话:010-66538225 66539169
传真:010-66539039
附件: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要求说明(略)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9月7日
而信托公司之所以可以成为承销商,主要是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包含证券承销业务。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扩展阅读:
非金融债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机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根据交易商协会2011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建立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依据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同时,在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
以下为最新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2018年4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
(按取得资格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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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5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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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主承销商(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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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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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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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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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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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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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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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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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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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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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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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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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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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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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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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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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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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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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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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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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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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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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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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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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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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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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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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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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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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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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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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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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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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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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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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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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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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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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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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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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主承销商(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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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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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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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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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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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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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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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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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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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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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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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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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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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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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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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7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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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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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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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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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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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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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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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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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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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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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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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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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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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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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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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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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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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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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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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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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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