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据了解,彼时,涉事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交警也未出具责任认定书。
9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车司机亲属处了解到,小车司机姜某某因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
▶案件回顾:
8月13日,有知情人向记者讲述事发细节,称视频中趴在孩子身边痛哭的男子就是小孩父亲,小孩年纪不能确定,撞到孩子的司机也是附近村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
相关工程招标公司告诉记者,该工程已建完但是还没有验收,车辆是否通行“说不好,就是断断续续。”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也称工程未移交,因而不了解事发路段情况。
8月13日下午,上述事故中涉事小车司机的亲友告诉记者,该小车司机当天行驶时,左右两边都有人骑行,对面骑行小孩摔倒时,该小车司机根本来不及闪躲。小孩在送去医院的路上不幸去世。
对于事发路段不能通行,该亲友称他们根本不知情,那是该小车司机上班会经过的路。该路段并未有相关标识,平常上路的小车很多,骑行的人也非常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在交通类事故中较为常见。这意味着,司机往往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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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王玉琴律师
评论认为,
意外还是过失,是骑行男孩被碾压案司机是否无罪的关键。
骑行男孩被碾压案的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本案是不是意外事件。
若是意外事件,则司机无罪;若不是意外事件,则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何认定,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观方面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若通过侦查实验查明,司机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那么,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不应苛责司机,应认定本案为意外事件,司机无罪。
2024年9月4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近期审理,
周某被判两年半徒刑,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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