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妇女向某买了份“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她被查出身患宫颈癌后,保险公司以其首次发病在“等待期”内为由,仅赔偿1208元。昨日,武汉中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向某保险金98792元。
2015年9月2日,向某投保一份10年期“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标准保费为每年1208元。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项保险主要是一种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基本保额的标准给付保险金。所谓“等待期”,保险公司的定义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为等待期,。”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016年3月11日,向某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向某早在5个月前就有“阴道接触性出血”,属于在等待期发病,仅赔付1208元。
向某遂提起诉讼。江岸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于2016年3月11日被确诊为宫颈癌,保险公司并未举证此前向某已被确诊为癌症,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10万元。因保险公司已给付1208元,故判令限期给付向某保险金98792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今年1月11日,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消费者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以公众的普通认识为衡量标准。按照公众的通常理解,“发病”属于医学上的专业术语,人体是否发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才可以确定。向某于2016年3月11日被医院确诊为宫颈癌,“首次发病”发生在等待期之后。因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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