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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新书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31 09:34

正文


统一的正义:

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

作者: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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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国司法审判存在“同案不同判”、司法冲突的沉疴宿疾,而现行立法、司法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经验积累,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里应在何种程度上统一司法、如何统一司法都颇令人困惑和踌躇。而“中美国”(Chimerica)的另一半、同为超大型国家的美国具有旨在统一司法最为成功和成熟的联邦上诉审制度。有鉴于此,《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以“域外的眼光”研究“中国的问题”,围绕“美国如何通过联邦上诉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司法”这一“命题”或核心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从中汲取可资参考的理论及制度资源。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本书的“命题” 
二、“命题”的缘由 


第二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的历史、组织与功能 


第一节联邦上诉审法院的历史沿革 
一、“嵌入式”的双层法律审 
二、从“巡回审判制”到“固定审判制” 
第二节联邦上诉审法院的组织结构 
一、联邦上诉法院 
二、联邦最高法院 
第三节上诉审法院的统一司法功能 
一、“统一司法”与“纠错” 
二、“统一司法”与审级制度 
三、“统一司法”的社会政治意义 


第三章 通向美国联邦上诉审之路 


第一节州法院对案件的分流 
一、“五花八门”的州法院 
二、州法院对案件的分流 
第二节联邦地区法院的过滤 
第三节联邦法院上诉途径 
一、终局上诉 
二、中间上诉 


第四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一、“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与“法律应用” 
二、诉讼中和哲学上的“事实”与“法律” 
三、英美法系中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 
第二节联邦最高法院的裁量受理标准 
一、司法冲突 
二、法律事项的重要性 
三、裁判错误 

 

第五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的审理模式与复审标准 


第一节“事后审制”的实现 
一、案卷的“封闭性” 
二、法律理由书(brief) 
第二节上诉审的复审标准 
一、“事实问题”的复审标准 
二、“法律问题”的复审标准 
三、“裁量问题”的复审标准 


第六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程序:受理 


第一节联邦最高法院裁量受理程序 
一、审查程序 
二、审查结果 
第二节联邦上诉法院筛选程序 
一、筛选标准 
二、筛选程序 
三、实践效果 


第七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程序:审理 


第一节言词辩论 
一、言词辩论的功能 
二、言词辩论的展开 
第二节重审程序 
一、“重审”概述 
二、联邦上诉法院的重审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重审 


第八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的制度主体 


第一节联邦上诉审法官 
一、联邦上诉审法官的“养成” 
二、联邦上诉审法官的“协作性” 
第二节上诉律师 
一、上诉律师的司法角色 
二、“披露不利的法律规则”义务之争 


第九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的裁判 


第一节联邦上诉审裁判的形成和类型 
一、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 
第二节上诉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一、上诉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二、“判决理由”及其确定 


第十章 结论 


第一节“协作型”上诉审判模式 
一、“协作型”上诉审判模式的概念 
二、“协作型”上诉审判模式的理论价值 
三、“协作型”上诉审判模式的制度涵义 
四、与“协作型”上诉审判模式相关的制度 
第二节对中国的启示 
一、通过上诉审统一司法的必要性 
二、通过上诉审统一司法的可行性 
三、如何通过上诉审统一司法 


参考文献 
后记

【序】


大约从秦朝开创“大一统”政制时起,“统一”在中国的意识形态及理论话语里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正当性。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与试错,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Fiscal Feder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就财政收入(财权)、支出责任(事权)达成分权/集权的大致均衡。在此背景下,地方主义(decentralism)虽被有效遏制,但因地区自主、区域竞争引起的利益“地方化”、“条块化”现象有所抬头。随着经济乃至社会逐渐进入“新常态”,通过法治(规则之治)重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成为决策层的“顶层设计”,并正在凝聚社会共识。宪法或政治意义上的“统一”因此更具有法治化的意蕴。司法内在的统一或者说“同案同判”,也就此走出角落,来到历史舞台的中央。


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审判存在“同案不同判”、司法冲突的沉疴宿疾,而现行立法、司法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无论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施行司法解释,就个案中的法律解释适用问题作出“批复”,还是分批次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均力所不逮。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经验积累,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里应在何种程度上统一司法、如何统一司法都颇令人困惑和踌躇。作为法治后发国家里一种通行的研究范式,以“域外的眼光”研究“中国的问题”,或者从事有识别力的法制“进口”工作以丰富想象的空间、选择的“菜单”,就很有意义和必要。而“中美国”(Chimerica)的另一半、同为超大型国家的美国具有旨在统一司法最为成功和成熟的联邦上诉审制度。有鉴于此,本书将围绕“美国如何通过联邦上诉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司法”这一“命题”或核心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从中汲取可资参考的理论及制度资源。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同为“法律审”法院,具有统一司法的双重审级制度结构。作为举世闻名的“诉讼爆炸”国家,全美每年受理超过三千万件民事、刑事案件(加上交通违法案件等则多达一亿件),而进入联邦上诉法院的不过五、六万件,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移卷并实体复审的仅八十件左右。事实上,在“联邦/州”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下,联邦上诉审法院的司法“统一”是以各州司法各行其是或者说“不统一”为前提的。通过诉讼程序的设置与管辖权限的划分,在“统一”与“不统一”之间达到微妙的动态平衡,既保持各州、各地司法的个性和特色,又在全国范围内确保重大联邦法律问题的统一解释与适用,是为美国得以通过联邦上诉审统一司法的秘诀之一。


在更具体的司法知识与技术的层面上,美国联邦上诉审在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前提下原则上只审理“法律问题”,并就此形成具有先例效力的裁判,为本院及下级法院在今后处理相同或相似法律问题提供规范命题或法律依据。为了实现统一司法的功能,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一方面充分发挥上诉律师的作用,使其通过“封闭”案卷、规范撰写法律理由书(brief)等集中呈现法律争议焦点及根据;另一方面在司法辅助人员的协助下通过筛选程序或裁量受理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从中择取具有统一本辖区或全国范围内法律解释适用价值的案件;再一方面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裁量问题适用遵从度(deference)不等的复审标准,从而确保上诉审司法资源向法律问题的辩论与审判聚集。


“司法统一”,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就是在法律共同体内就法律解释适用问题达成具有共识的见解。为了保障共识的形成,避免法官之间即产生分歧和冲突,美国一方面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官“养成”路径,使来源五花八门的上诉审法官具备必要的“协作性”(collegiality);另一方面联邦上诉审法院内部呈现平等分权/协作共事的组织结构,其中的法官连同其助理、秘书等构成一个个“小型律师事务所”,通过“多数决”机制及彼此的合作形成一个法院判决意见,用一种集体的声音宣告裁判结果。加上上诉律师、法官助理(精英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等参与其中并提供智识,可以说上诉审裁判的“判决理由”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法律共同体的共识。


犹记得2013年秋在纽约访学期间去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Second Circuit)旁听开庭的经历。与联邦或州初审法院“剧场化”的庭审明显不同,与州小额法庭有如菜市场般的熙熙攘攘更相去甚远,上诉言辞辩论恰似在上诉法官与代理律师之间展开的一场“论文答辩”。三名上诉法官居高临下,对站着陈述的律师轮番轰炸,随时打断追问,甚至不耐烦地勒令“Sit down!”。旁听席坐满了西装革履正轮候开庭的律师。他们静默地看着眼前备受煎熬的同行,大概也很忐忑地盘算着自己届时的际遇和应对。除了最终的裁判文书,这样一种在法律共同体之间进行的“苏格拉底式”对话场景,是整个联邦上诉审程序唯一向社会公开的环节。而将视野从美国上诉法庭的物理空间拉伸开去,则可以看到在这个超大型国家里,司法统一正通过这种略带神秘的诉讼制度得以实现。


带着对中国问题的强烈关怀,本书希望能与读者一道展开一次域外法制探秘之旅。

【后记】


犹如坐着津津有味地旁听言辞辩论,我很享受以一种旁观者的视角,通过阅读、游历与思考来满足自己关于美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如何通过联邦上诉审统一司法”的好奇心。本书正是这种问题意识和研究旨趣的成果。并非有意为之,但我在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研究中,都尝试从“旁观者”的立场考察所研究的对象,运用“同理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或者说“移情”力来展开分析。这种研究进路符合我一贯的偏好宏观多于微观、喜欢跨学科而非单一法解释论的学术品味。但是,随着中国社会跨过波澜壮阔的激荡变革时期,逐渐步入更趋平和与稳定的“新常态”,法规则的建构及其内在逻辑的探索阐释将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在内的从事解释论研究的条件也已具备。故我准备“与时俱进”,以面向中国民事诉讼审判实务的、具有学科主体性的程序法解释论作为今后的研究重点。当然,宏观的或外在的视角仍将占据重要的位置,构成解释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平衡因素。在此意义上,本书的付梓算是我就过往研究给自己,也给学界诸多师友的一个“交代”。


本书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初稿的撰写受益于导师潘剑锋教授的指点和鼓励,并从傅郁林教授处获得从资料到行文的诸多帮助。王亚新教授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通读全文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与张骐教授的讨论中,我深有启发。其时在北大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的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事务律师主管Alan Lepp先生提供了部分文献资料,并极其耐心地解答我的疑问。修改稿部分章节先后在《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当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在此对诸位编辑一并致以谢意。


2001年某个温暖的初夏夜,导师张卫平(章程)教授的一番勉励之辞将作者引入民诉法学的研究殿堂。自那时起算来,我研读民诉法学已近十五年。在此期间,一直得到学界师友的关心和帮助。我特别要对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侯猛副教授,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张建伟教授、易延友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河南大学吴泽勇教授,吉林大学霍海红教授,同济大学刘忠副教授,Columbia Law School的Benjamin Liebman(李本)教授,Fordham Law School的Carl Minzner(明克胜)教授,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的Benjamin van Rooij(刘本)教授等表示感谢。作者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得到了石静霞教授、冀宗儒教授、梅夏英教授、陈学权教授等的大力支持,也一并表示衷心感谢。在六年时光里,这个温暖的集体常常让我有家的感觉。


在本书即将完稿之时,适逢女儿陈时雨来到我们的身边,却惊闻家母确诊身患绝症。此时此刻方更深切地感受父母哺育之辛苦,教养之恩深。但“子欲养而亲不待”,人生悲痛莫过于此。生命中最重要的女人一个刚刚到来,一个正加快离去的步伐。我努力让自己成为她们人生旅途的同行者,尽可能多的参与她们的人生并分享与分担她们的情绪,又竭力保留一点旁观者的清醒,而不至被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和种种不期而至的意外所击垮。这大概也算十几年研究经历给我人生态度带来的一点改变吧。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感谢妻子赵优乐的陪伴、理解和付出,有你在身边我才更坦然地面对一切。

 

 2015年11月27日于清华园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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