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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最新修订规定发布!关乎各位“准公务员”切身利益!

菜头公考  · 公众号  ·  · 2021-01-23 22:33

正文

公务员最新修订规定



关乎各位“准公务员”切身利益

近日, 国家公务员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务员考核、奖励、转任、回避、辞去公职、辞退等规定。 其中,《公务员转任规定》为2020年12月8日新制定的规定,其他均为在原本规定上修订后发布的。

事关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还能让大家更加明晰体制内是如何运作的,作为 “准公务员” 的大家自然要好好了解一番。 为此菜头整理了大家可能比较感兴趣的内容,以供参考。

一、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 ,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主要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其中,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1.平时考核

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一般按照个人小结、审核评鉴、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2.专项考核

对公务员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政治表现、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3.定期考核

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是对公务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其中,当属年度考核最为重要。 其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另外,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 ,是指对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规定明确提出,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定期给予奖励。

其中,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授予称号一般每3至5年开展一次。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公务员奖励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金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三、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 ,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 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 ,并有 相应的职位空缺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此外,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四、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 ,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


五、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 ,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所在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相应的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按照人事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六、辞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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