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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4451万!

审计实操  · 公众号  ·  · 2025-02-21 20:08

正文

当事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天衡所)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利集团 )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 住所: 江苏省 南京市

骆竞 , , 注册会计师 ,住址: 江苏省 南京市

吕丛平, , 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天衡所审计 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 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 天衡所、 骆竞 吕丛平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天衡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天衡所出具的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19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天衡所对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业务收入共计 14,858,490.57 ,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骆竞、吕丛平。

二、天衡所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中利集团 2016 年年报披露, 相关 通讯设备业务 为中利集团 2016 年新增业务。 天衡所在集团层面的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了集团电缆、光伏组、电站等业务相关风险, 不涉及 相关 通信业务风险,未充分了解 相关 通信 业务经营的内、外部环境、订单来源、原料属性、生产工艺等与该业务实质密切相关的环节 ,未充分关注物流运输情况,未关注该项业务 高毛利 ”“ 高预付 ”“ 工艺简单而利润贡献率高 等异常情况,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七条、 第十四条 的规定。

(二)未对合同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2016 年至 2018 年, 中利集团 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 相关 通信 业务与不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不同供应商签订的 主材 采购合同样式、条款基本一致,且约定内容简单,而其他业务不存在购、销合同雷同的情况。天衡所未关注到 相关 通信 业务购销合同雷同的明显异常情况,对购销合同中 高预付低预收 ”“ 生产流程短销售回款长 典型融资性特点的条款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关注 相关 通信业务物流运输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充分关注同一公司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

2015 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是中利电子的供应商, 2016 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既是中利电子的供应商, 又是客户。中利集团与 苏州某科技公司 均从事 相关 通信产品生产。中利电子 2016 对应营业收入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天衡所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 部分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第一, 天衡所未针对子公司中利电子营业收入 发生 认定实施专项审计程序

第二, 相关 通信业务收入确认较为集中,而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在各个月份间比较平稳。 2016 年期初库存商品余额为 ,生产成本的归集未早于收入确认月份,人工、 制造费用归集 与主材归集明显不同步,天衡所未关注到上述问题, 也未进行合理解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 审计证据》( 2010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天衡所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中利集团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 相关 通讯设备销售规模增大,生产量同时加大。天衡所未充分了解 相关 通信 业务经营的内外部环境、订单来源、原料属性、生产工艺等与该业务实质密切相关的环节,未充分关注物流运输情况,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关注到中利集团控股股东王某兴在 2017 年所持中利集团的股份用于股权质押的比例高。天衡所对于该股权质押事项,未充分关注大股东资金压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未恰当评估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七条、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定期存单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 年末,中利集团子公司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 在某 银行 的定期存单余额为 1.68 亿元。 在某银行对天衡所的函证回函中,某 银行仅回复了定期存单的余额,并未就资金的担保受限情况进行答复。 天衡所对定期存单的质押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三)未对同业竞争对手转介绍业务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审计底稿显示, 南京 技术公司 、上海某技术公司均为中利电子的客户。 南京 技术公司 将其与上海某技术公司签订的 相关 通信业务合同转给中利电子承做, 销售金额 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 天衡所在审计样本抽样过程中发现竞争对手同意转介业务,但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进一步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生产与仓储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天衡所在 生产与仓储 控制测试中,对生产车间、生产线的观察、走访程序流于形式。审计人员从生产部的访谈中了解到 相关 通信业务 工艺流程:组装 - 测试 - 包装 ,但未深入了解生产实质,忽略其低工艺却高收益,无核心技术却高毛利率等异常。天衡所未识别出异常情况,也未能结合其他异常进行综合判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销售与收款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中利 集团 业务一般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且各审批流程、签约时间线符合常理及内部控制规定 中利电子 相关 通信 业务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同意后直接组织合同评审,且大多数合同没有确切签约日期。天衡所检查 合同评审单 与业务合同,无法判断 相关 通信业务销售与收款相关 内部控制 是否到位。天衡所未进一 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对异常情况 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也 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 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部分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第一, 天衡所未针对子公司中利电子营业收入 发生 认定实施专项审计程序 ,未对主要客户销售额进行函证

第二,审计底稿显示, 中利电子 2017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比例 存货类别明细表 制造费用 - 水电费用 同比增长 比例差异明显 。天衡 未关注到上述 问题 ,也未给予合理解释。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 审计证据》( 201 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七)对合同履约异常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天衡所审计底稿中的 客户签收检查表 显示,中利电子合同未按时履约交货,且未按时交货的合同销售金额 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 天衡所对此类问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天衡所在中利集团 2018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第一,中利集团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 相关通信业务 销售收入与净利润稳中有升。 天衡所未对 相关 通信 业务进行有效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二,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 关注到王 兴在 201 8 年所持中利集团的股份质押比例高。 天衡所对于该股权质押事项,未充分关注大股东资金压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未合理评估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七条、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定期存单函证程序不到位

2018 年末,中利集团子公司山东腾晖在某银行的定期存单余额为 1.68 亿元。天衡所向某银行函证了定期存单余额、担保受限等情况,但某银行仅回复了定期存单的余额,并未就资金的担保受限情况进行答复。天衡所对定期存单的质押事项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第一,天衡所在中利电子营业收入项目审计中,没有针 发生 认定实施 专项 审计程序

第二,中利电子 2018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比例与 存货类别明细表 制造费用 - 水电费用 同比增长比例差异明显。 相关 通信业务收入确认较为集中,而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在各个月份间比较平稳,与主材归集明显不同步。天衡所未关注到上述问题, 也未给予合理解释

第三,中利电子多个客户存在应收账款当期发生额较大但期末余额为零的现象,天衡所未函证主要销售额,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四)对其他应收款大额往来未保持合理怀疑

审计底稿显示, 2018 年下半年, 中利集团子公司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苏州腾晖 )向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 累计提供 3.5 亿元非金融机构借款,年化利率 8 %,累计产生利息 310.78 万元。 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 注册资本仅为 1,800 万元,公司体量小、技术简单、毛利率低,是否能够承担 3.5 亿元的借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存疑。天衡所实施了函证和实地走访程序, 实地走访纪要显示苏州 某金属制品公司 被询问人 答复苏州腾晖是 大客户,销售占比 90 % , 述借款是苏州腾晖要求其 扩大生产规模 而产生 天衡所 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 核验苏州 某金属制品公司 被询问人答复的合理性 截止当期期末上述款项仍未归还,在其他应收款挂账。 2 018 年度 报出前 , 上述借款全数归还 。天衡所未揭示上述资金占用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10 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对合同履约异常未保持合理怀疑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有合同显示签订于 2017 4 月,约定合同生效后 270 日内交货,但账务显示 2018 5 月末发货并确认收入。该合同 销售金额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 天衡所对此类问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天衡所在中利集团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第一,中利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有光通讯、电缆产业链、光伏新能源 ,报告期内转让中利电子 31.86% 股权。天衡所 未对 相关 通信 业务进行有效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二,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关注到王某兴在 2019 年所持中利集团的股份质押比例高。对于该股权质押事项,天衡所 未充分关注监管政策变化以及监管要求中已提示的风险或现象, 未充分关注大股东资金压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未合理评估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 2019 年修订)第 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定期存单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9 年末,中利集团子公司 山东腾晖在某银行的定期存单余 额为 1.68 亿元。经检查审计底稿,天衡所向某银行函证了定期存单余额、担保受限等情况,但某银行仅回复了定期存单的余额,并未就资金的担保受限情况进行答复。天衡所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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