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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实施风险警示对上市公司会有什么影响?(附一周合规问答)

价值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2-06 22:22

正文





经统计,自2020年至今,共有181家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390家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下图)。每年戴帽的上市公司都不在少数, 那么各板块实施其他/退市风险警示的触发条件是什么?被实施风险警示对上市公司会有什么影响?





一、退市风险警示触发条款


强制退市类型

板块

条款

财务类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12.4.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10.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10.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类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12.5.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五)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前款所述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10.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10.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五)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前款所述情形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

重大违法类

沪主板

科创板

深主板

创业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5.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1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5.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10.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10.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四)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风险警示触发条款


板块

条款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8.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九)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前款第(八)项所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公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后,仍出现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本所不对其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12.9.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12.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在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除外;

(九)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前款第八项所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公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后,仍出现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本所不对其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二)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5%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3亿元的除外;

(九)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三、被实施风险警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市场认可度降低,市值下跌

经统计,前述近5年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181家公司中有107家在被ST后至当年年末的总市值呈下跌趋势,平均下跌幅度为-29.19%,市值下跌最多的甚至达到-86.30%;390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中有161家在被*ST后市值下跌,截至当年年末平均下跌幅度为-32.87%,市值下跌最多的公司下跌幅度达到了-86.09%。 市值管理作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品种的重要指标,被实施风险警示势必会降低市场对该公司股票的认可度。



(2)股价整体或出现严重下跌
当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该事件因素对市场投资心理将产生巨大负面影响,主要可通过三个方面体现:
其一,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本身存在经营、财务或信用风险,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后,通常市场上的投资者会选择大量抛售股票,导致股价大跌。其二,如果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财务数据等各项指标不达标,后续甚至有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因此,投资者出于规避各类风险等因素的考量,也会选择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从而影响股价,大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甚至会出现连续跌停的情况。其三,风险警示制度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情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由于大多风险警示板公司股票缺乏业绩及价值支撑,往往并不受投资者青睐,股票的流动性也较差。 因此,从市场股价波动的历史数据来看,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普遍存在持续下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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