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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我们刚刚点评了“17亿补贴换1亿建设”的著名“内卷”特许经营新机制项目,无独有偶的,据PPP拾穗者消息,该地方在同月稍早时候还推出了“该地某河的环境综合治理及文化绿道建设及运营服务管理项目”。
这个项目如果采取“社会投资人-EPC”模式,虽然在表面上有合规可能性。但这个建设内容不可能实现盈利覆盖建设投资成本,其实质肯定还是一个违规项目。
一手用17亿天量补贴换取1个亿的地量建设,另一手用表面合规实质违规的社会投资人-EPC,投资无收益项目。
地方为了新增财政支出责任,打出了左右组合的迷踪拳,也算是尽了力了。
2024年4月,环卫科技网讯,某地“城市大管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及匹配资源运营、公共服务两部分。
建设项目与匹配资源运营包含:收集收运房(亭)、“渗漏液”处置厂、垃圾分类科普馆、绿化提升改造、转运站改造、公厕改造等6个项目建设及匹配资源运营,建设项目总投资11616.70万元。
其中,建设项目与匹配资源运营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年限16年;公共服务部分,政府给予运营补贴,8年服务期合计补贴近17亿元。
17号令规定
“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由于绝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所以在17号令之后能够按照新机制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少之又少,应该是原管理库PPP规模的百分之个位数。
不过我们的咨询机构,近几个月又有了新的变通手段,就是加大补贴部分。
我们最近关注到在很多特许经营新机制项目当中,使用者付费定价小于政府补贴定价,也就是说,政府补贴总额大于使用者付费收入总额,我们对公用事业部门建设成本和收入机制不是非常了解,也不对此置评。
在新机制系列文件颁布以后,有些业内人士曾经提出过对于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足的特许经营项目,地方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源补偿。这个思路是对的,但是在实操中遇到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并没有什么可以用来补偿的资源,即使有也早已卖掉了。
有金饭碗,谁要饭啊?
不过近来我们的咨询机构有了新的发明,就是地方政府不用匹配和补偿“有收入”的资源了,匹配和补偿一些运营性业务,换句话说,有财政补贴的业务,实际上投资人就有收入了。
“用17亿的补贴内容,换取新增1个亿的基建”,这19个字本身并不违反特许经营新机制的要求;但是,对于大量存在的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有20多个亿的区县,能有几个这样的17亿,可以用来补贴呢?
以前做专项债和管理库PPP时,对于无收益部分的基建,其融资代价与银行长期贷款基本上是等同的,差异是存在专项债限额和管理库PPP的财政承受能力空间限制。
而现在的新机制之下,并没有什么限制,地方政府或者在咨询机构的误导下,占用了大量的财政预算内补贴,或者是将项目伪造成更大的运营比例。
看来,重启十年前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价已势在必行了。
从“该地某河的环境综合治理及文化绿道建设及运营服务管理项目”及后期有关招选社会投资人的说明来看,项目建设内容应该主要是环境综合治理,文化绿道建设,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等。
如果项目本身盈利性足够好,社会投资人-EPC项目并不是完全不能合规操作。
但是在现实中,除了利用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以外,并不存在这样的项目,或者说,市场化收入这一类型项目早已经做完了。
咱们西南某省那么多举国闻名的旅游项目,都不能覆盖建设成本,都被纳入违规举债了,难道一个环境整治文化管理项目就能够覆盖建设成本吗?
我们在2022年对PPP项目原管理库之外的“社会投资人-EPC”项目进行调研的时候,没有土地出让收入的这一类型项目都包含了兜底承诺固定回报的违规条款,无一例外。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也是如此,很难包含土地出让收入来覆盖建设投入,只能是违规举债项目。
从第一个案例也可以得出判断结论:特许经营模式,属于一种市场化模式,它并不是用来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模式;用17亿的补贴换取1个亿的基建,比起专项债和片区开发来,特许经营的资金筹集效率,太低了。特许经营,不适宜用于为基建融资。悬崖勒马吧,别再这样消耗财政支付能力了。
第二个案例则更属于典型的违规举债的市场化模式:没有市场化收益能够覆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然是尾随着一个违规举债的兜底固定回报条款。
PPP后时代的新机制的系列文件,对于地方政府基建融资领域产生了极其剧烈的影响。原管理库PPP的参与者,都需要尽快认清形势,跳出原有的PPP/特许经营新机制
等
市场化基建融资模式的
思维定式,相应地进行角色调整。
(一)
特许经营新机制没有人受益
无论是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在特许经营新机制中,没有任何参与单位受益,运营单位也不会受益,无论它专业不专业,都不会受益,因为总量减少了。运营再重要,运营总量减少了,运营单位也只能受损,——竞争必然更加激烈;也可能导致投资人没有收益空间聘请专业运营机构。
如果一定要说谁受益的话,那么,受益的是地方政府举债控制的机制,新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打击违规补贴渠道实现的违规举债,受益的是控债的机制。
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必须认识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式不再是无收益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手段,对于没有真实市场化收益的项目,不要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筹集基建资金抱有幻想。
(三
) 融资平台部门要尽快跳出特许经营新机制思维定式
由于新机制特许经营不再是以基础建设和增量财政为主要目标的建设投资项目;主要目标不再是筹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资产、产品),而是属于一种以市场化为主的建设投资项目,属于一种有财政补贴支持的工商业投资行为, 等同于招商引资项目的一种类型。
因此,应当由经济运行(招商引资)部门来牵头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配合;在发改部门从投资决策、产业引导的角度批准立项后,由当地政府责成经济运行(招商引资)部门,从经济发展、社会福祉、税收贡献等方面加以论证,交通、水电气热等各相关业务部门从行业业务技术角度,进行把关和配合;而不是像以前的管理库PPP那样,由宏观部门来牵头。
在管理库PPP被叫停,转向特许经营新机制之后,包括“社会投资人+EPC”在内的以使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被大一统到“特许经营新机制”的体系之下,即:
有市场化收入就能做,市场化收入不足以覆盖建设成本的,就无法合规操作。
新机制之后大量的
“社会投资人+EPC
”的违规特性被暴露出来,也是这个原因:
这种机制上的剧变,也必然要求社会资本投资人和咨询机构做出相应的角色和方向的调整。
1. 不具有行业专业业务能力、仅有施工和投资能力的社会资本,不具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获得经营收入的优势,在取得这种优势之前,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是不具备竞争力的。
在先前的管理库PPP模式下,还可以依靠相对稳定的可用性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现在这条路已经完全堵死了。
不具备获取经营收入的专业业务能力的社会资本投资人,希望依赖政府建设补贴的思路是死路一条。
2. 具有行业专业业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可以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新机制领域。
3. 不论是否具有行业专业业务能力的社会资本,不要在寄希望于通过地方政府的固定回报、兜底承诺等违规建设补贴方式来覆盖建设项目投资。
在原管理库PPP领域就是违规行为,在PPP后时代的新机制下,更是不能操作。
(二)
咨询机构的角色和方向调整
咨询机构应当将隐性债务研判作为首要业务重点,坚持“地方财政固化、滞后支出责任(谷子地)”的隐性债务判断标准;除了专项债等举债渠道外,明确含有土地一级开发的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是基建的唯一融资渠道,补齐土地出让交易和收入管理环节的短板,才能应对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