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的政治应责:人民在哪?如何回应?
沈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授
目 次
一、责任、应责与政治应责
二、事后问责与绩效考核
三、行政监管规则的制定
四、代议机关的专题询问
五、结语:政治应责得其所、就其位
摘 要
“应责”不同于“责任”,有回应和惩戒两个维度,侧重于关系的、动态的过程。行政监管的政治应责是行政机关(特别是其首长)为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绩效,向人民及其代表机关应责,向执政党应责,以及在科层体制内向上级应责。以号称“建立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的食品安全领域为例,重大事件事后问责、政府绩效考核、监管规则制定过程公众参与以及代议机关专题询问,都在用不同形式表现着政治应责,但仍存在重要不足、难以达到充分有效,若对其关切和推动不够,或会成为整个监管责任体系的木桶短板。
关键词
行政监管 应责 问责 政治应责 食品安全
法治中国视域下宗教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赵翠翠,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李向平,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目 次
一、宗教研究的功能主义偏向
二、“宗教生态”问题后的“问题”
三、宗教关系,还是社会结构?
四、在法治轨道上协调与平衡宗教关系
摘 要
学术界曾经热议的“宗教生态失衡”现象,是当代中国宗教的主要问题之一。表面上,这一问题源自于“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之间的竞争关系,但它实际上却是宗教信仰方式以及神人关系与社会结构间彼此互动机制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些差异影响到了不同宗教及其信仰方式、不同信仰行动者的行为方式以及不同宗教的发展程度。以往学界基于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的概念之争、集中在民间信仰与基督教强弱大小之间宗教生态关系的讨论,实际上掩盖了中国宗教信仰方式的社会本质。以法治化的处理方式来平衡或协调不同宗教间的互动关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关键词
制度依附主义 宗教制度 宗教关系 重叠性制度变迁
对宗教的治理与利用宗教进行社会治理
——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对宗教的治理认知
刘太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龚志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目 次
一、对宗教的治理认知及宗教的双层治理
二、以公共利益为旨归、以防范和抑制宗教消极面为导向的治理
三、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旨归、以充分发挥宗教积极面为导向的治理
四、结语:以公共利益原则协调双层治理之间的关系
摘 要
我国社会对宗教的认知经历了从政治认知到文化认知的转变,还将转变到融合上述两种认知的治理认知。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双层公共事务观,涉及宗教的治理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国家对宗教的直接治理,即把宗教作为治理对象的治理;第二层面是国家利用宗教对社会事务的治理,也就是把宗教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即把宗教组织作为治理主体)而对社会事务的治理。其中,前一治理层面强调国家在治理方面的主体性,强调国家以公共利益原则为依归,依法管理宗教组织及其信众,以防范或抑制宗教的消极面;后一治理层面强调宗教(包括宗教组织及信教人员)在治理方面的主体性,强调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权保障下充分利用宗教在心灵治理方面的比较优势,以发挥宗教的积极面。同时,以公共利益原则协调双层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关键词
宗教治理 治理认知 双层治理 需求溢出 心灵治理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特聘教授
目 次
一、宗教法人制度立法综述与法理评析
二、宗教团体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四、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 要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宗教法人制度的深入研讨和立法完善,则是这一实践进程的核心问题和基本前提。文章首先对《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予以厘清,并在辨析宗教法人概念、指出《条例》有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分别对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和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入研究,强调应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和最高行政机关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依法确定宗教主体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促进宗教事业发展。
关键词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团体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宗教院校法人
日本的宗教法人认证制度
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宗教法人认证的类型和内容
三、宗教法人认证的程序问题
四、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实际运行及其严格化
五、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启示
摘 要
宗教法人认证制度在日本宗教法制中居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宗教法人(团体)认证分为宗教法人设立认证、变更认证和自行解散认证。认证制度的宗旨在于实现宗教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贯彻登记自由原则和法治原则,审查范围上采取准则主义,审查方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设计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以便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事中和事后救济程序,这些特点都值得我国借鉴。当然,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严格化也提醒我们不应以提高准入门槛替代事后监督,应考虑将法人人格与税收优惠等特权脱钩。
关键词
宗教法人 认证制度 日本《宗教法人法》
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与宗教活动场所归属问题
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归属问题
二、司法裁判的归纳与整理:所有权思维的局限与出路
三、出资标准与产权归属:司法实践新动向的启示
四、出资标准与取得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权的区隔与阻断
五、结 论
摘 要
资源提供者(出资人、购买人)对宗教活动场所主张所有权的问题,主要是出资或者提供资源是否就意味着出资人或者资源提供者能够取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司法实践大胆创造,阐明了包括寺庙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提出了资源提供者(出资人、购买人)不取得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的规则,在个案中直接面对并解决了资源提供者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产权界定难题。需要在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的前提下从民事立法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行法的角度整体考虑解决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资源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资源提供者与此类组织的关系以及此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行为方式等问题。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民间非营利组织 出资丧失所有权规则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
于浩,华东师范大学紫江青年学者,法学博士
目 次
一、转型中国的法治叙事
二、国家主义与法治:互益与背反
三、法治化治理实践:制度
四、法治化治理实践:技术
五、深入挖掘和反思国家主义之于中国法治的意义
摘 要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其治理以法治为指向,视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践行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构建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三者协同的治理格局,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法秩序构造。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程中,国家的权威支撑、保障着法律权威,引领并推动着法制变革和法治发展;而国家的强势介入以及由此生成的国家主义立场却又在一定程度上排拒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弱化了协同共治的法治社会的可行性。国家主义与法治之间的博弈,势必影响着立法、司法的制度设计以及法治实现方法的理解适用。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需要正视并反思这种国家主义立场,反思其对法治立场和效用的侵蚀。
关键词
法治 国家主义 法治化治理
法律论证的能与不能
杨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目 次
一、法律论证,所谓者何?
二、法律论证之不能
三、法律论证之能
四、结语
摘 要
法律论证的功能是诸多误解的集结地,根源在于对法律论证问题意识、学问性质等的误读,正名工作也须由此开始。在明确法律论证的问题意识、厘清法律论证与传统法律方法的差异之后,法律论证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明确: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但不能确保法律决定唯一正确;法律论证使个案的论证获得可评价性,能影响但不能主导法律决定的形成;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体系对社会的适应性,能使法律决定为尽可能多的人接受,但不能导致绝对共识或完全说服。
关键词
法律论证 法律决定 法律方法 共识 说服
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
——兼以台湾“民法”第88条第1款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