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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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12万元买车,却只拿到一张欠条?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 公众号  · 浙江  · 2017-05-20 17:12

正文

在嘉兴海宁,有一个消费者肖某,辛苦赚钱想买一辆车,花了12万元,却只换来一纸欠条。这是什么情况?

此事说来话长……

2017年4月2日

肖某在当地汽车城内一家门店里看中一辆车。签订车辆订购协议后,肖某当场通过妻子微信转给了“销售经理”杨某3000元订金。随后,分两次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杨某123000元。


2017年4月9日

肖某将汽车开回了家。不过,当天晚上,杨某以给汽车上牌为由,亲自上门又把车给开走了。


2017年5月4日

肖某找到杨某,杨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给肖某,承诺交车时间,并签名捺印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5月5日

这天早上,肖某再次找到杨某,而这次见面依旧没有拿到车,手里却又多了一份“欠条”。欠条上写:杨某向肖某借款126000元,承诺归还时间,并签名捺印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5月7日

肖某夫妻向海宁市市场监督局长安分局消保委进行投诉,并提交车辆车架号、订购单、收据、承诺书、欠条,以及与杨某聊天记录截图等凭证。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发现肖某提供的订车合同、收据文本上均为杨某个人签名,却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工作人员联系到汽车门店负责人张某。


       张某的解释是,这位杨某不是他们店内的员工,他们与杨某之间是“合作关系”,杨某有生意了会从店中提车赚取提成。


       肖某手上的合同及收据的确是该门店的销售文本,是杨某拿去“用的”。但门店账户并没有收这笔车款。所以消费者手上的收据订车单上也没有加盖商家公章。


       但是肖某投诉的这辆车的确是门店的,现在还停在店内。现在杨某失踪了,购车钱没拿到,因此拒绝把车给肖某。但愿意配合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来解决此事。


        听完双方表述,工作人员建议肖某去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5月12日,海宁市市场监督局长安分局主持开展两次协调会,并联系市消保委、长安镇司法所、镇政法部门、长安派出所四家单位,咨询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对此事进行协调。


最终商家同意现将车交付给消费者,然后由消费者配合其通过法律途径对涉案人杨某进行追偿。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几天后,肖某的妻子一大早来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赠送了一面“办事高效、热情服务”的锦旗,感谢长安分局及时为其维权,挽回损失。她说:“这次,打工好几年全部的积蓄全都拿出来买车,没想到遇到这种事情,而好在这么快得到圆满解决。感谢长安分局,执政为民,真心实意的为百姓维权办实事,我们从心底感受到温暖!”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


杨某不是汽车门店员工,那么对于杨某为什么会拥有门店的购车合同、收据文本,以及为什么能进入该门店兜售汽车,并且签订合同完成订金交付、甚至将车开走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门店无法提供“购车不知情”及“杨某与门店无关联”的证据。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该门店无法就此举证,那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产生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在没有拿到购车合法手续以前,将购车款全部交付给了杨某个人,且在事发将近一个月以后,直至杨某“失踪”才进行维权行动,其法律意识薄弱,且差点错过最佳投诉时期。


       消费者在购买金额较大商品时,尽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如若现金交易,要求让对方出具收条,对于款项性质不可随意变更。


       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尽可能选择市场保有量大,有实力、信誉好的4S店。购车合同及发票,必须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并保存好相关票据,若遇侵权,可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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