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风,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先后在公安、检察机关从事刑事侦查、刑检工作,后转岗从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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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何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何为“有特殊情况”?
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四、假释的执行年限、起算日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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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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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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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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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羁押是否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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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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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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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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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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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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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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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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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1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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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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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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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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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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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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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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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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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哪些人不得假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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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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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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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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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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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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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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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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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缓再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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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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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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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哪些人的假释可以从宽把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七、减刑和假释的关系?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