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一般分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在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中,预研阶段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研究、论证阶段,是标准制修订的前期准备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为项目提案的提出与形成,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查询和调研、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编写立项申请材料。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
立项是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进行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的过程。
在立项阶段主要是对标准项目进行审查,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决定予以立项的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立项流程包括申报项目的接收、申报项目材料初核、项目评估(答辩)、项目审批、项目公示、下达计划6个环节。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起草阶段是标准制修订的第三个阶段,是标准框架的构建阶段,也是标准编制的核心所在。起草阶段是为标准制修订打基础的阶段,是项目负责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直至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即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组织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活起草工作组对标准的文本进行研究,起草。其目的主要是研究分析标准的技术内容,把控标准质量。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国家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其他还需要遵循的国家标准包括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这一阶段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文档。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会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若回复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会进行第二征求意见稿(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还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在认真分析处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的修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
标准审查阶段是指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之后,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送审稿及相关送审材料,提交技术委员会或立审查专家组(对于尚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进行标准审查的标准化活动。是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会审或函审),并在(审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表和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技术审查专家组通常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是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的人员。技术审查要保障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
批准阶段为主管部门对报批稿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审核和协调的过程,分为技术审核和批准发布两个环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