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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将被彻底取消!

世纪新能源网  · 公众号  ·  · 2019-03-04 19:47

正文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最新通告《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介绍,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其中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财政部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也就说,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法规中,“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将被彻底取消了!


虽然目前这项改革还未落地,但是财政部已经明确表示,在招标制度办法改革中要落实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取消“低价中标”规定,意味着最低价中标被彻底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财政部此次举动早已有迹象。去年印发的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现行条例第五十五条“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在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为”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最低价中标危害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财政部此次明确,将修改政府采购相关的招标制度办法,彻底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彻底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以下为原文:


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将通过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举措,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对此,财政部答复称,诚如代表所言,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介绍,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其中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 财政部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此外,财政部还表示,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据了解,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 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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