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丁香园检验时间综合整理自各卫健委信息
7 月 24 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举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明确了针对 3 项医疗领域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公布了受理举报的时限与受理方式。
图源:官网截图
公告中受理内容第三项即为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规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样本检测,收取好处费等问题
」
。
这是对严查检验样本外送的再一次重重加码!
01 近两年多地频频发文,严查样本外送检测
去年 4 月 3 日,
陕西省
卫健委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本院能够完成的检测项目,严禁实行外送检测。
图源:官网截图
去年 8 月,
湖南省
卫健委、湖南省中医药局也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图源:文件截图
去年 10 月,
天津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等委托临床检验检查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诊疗有需求,但本机构不具备相应检验检查资质或者检验检查能力不足,无法及时提供检验检查服务的项目,可以通过医联体、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等方式实施。
去年 12 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的范围,并严格的监管外送样本检测工作。其中对临床科室的点评提到,
「落实行风监管责任,纳入点评等医德医风考核、绩效考核等内容。」
图源:官网截图
今年对样本外送检测监管不断加码,样本外送纳入国家重点巡查范围:
1 月 23 日,
四川省
卫健委发布《四川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 年度)》通知,将「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设置和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临床检验第三方委托服务」
纳入医院运行管理的重点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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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4 日,
上海市
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 2024 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重点提到开展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并将报销、费用、
样本外送、院外购药等环节纳入重点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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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卫健委也将院外送检纳入 2024 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 月 26 日,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印发的《2024 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中,
首次将院外购药及送检列入了年度国家医疗监督抽查计划,纳入医疗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图源:官网截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地相关文件都明确了样本外送的条件以及禁止行为,从把样本外送检测「纳入点评等医德医风考核、绩效考核」到「纳入医院巡查重点内容」、甚至被列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可见对样本外送的监管程度越来越高。
对样本外送的严格监管,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医院内样本外送检测时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在医疗反腐的大背景下着力防范样本外送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长期以来,样本外送检测的监管确实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带」
: 有些医疗机构
「能检不检」
,本单位具备检验能力仍委托第三方;院内监管机制欠缺,一些医生个人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
「层层委托」,转包服务
,损害患者的正当权益;流程不规范,未建立规范的第三方遴选工作机制,合作协议不规范;
未向社会公示外送项目清单、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
随着样本外送相关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快速补齐行业监管短板,逐步加强样本外送检测的全链条监管,扫清样本外送的「灰色区域」是管理的终极目的!
03 除了以上问题外,样本外送还存在很大的「陷阱」
除了各地出台文件中反复提及的监管样本外送检测的流程外,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那就是 —— 超范围诊疗。
样本外送检测的出发点,是为了补足中、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检验能力短板的一种重要手段,送检的样本范围是医疗机构自身未正式开展的项目(或因故短期暂停开展的项目),外送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样本外送检测为什么会和超范围诊疗关联呢?
我们先来看下相关法规文件:
我国《医院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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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检验科或者临床实验室超范围诊疗,就是超过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的医学检验项目。
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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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对于需要外送样本检测的机构来说,通常是自身不具备开展需要外送检验的项目的能力,
所以送出机构也不需要具备相应诊疗科目的服务资质,只要接收外送检测项目的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即可,这也是外送检验的意义所在。
但在实际操作中,
外送标本往往是由送出机构的检验科采集并进行预处理、离心分装等工作,甚至还以自己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
一旦存在上述情况,会被监管部门认为该外送检验行为属于与第三方共同完成检验任务,
双方均需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否则属于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为了方便样本外送检测,也有外送样本机构直接派遣员工在外送机构驻点采血、取样、预处理,这样合理吗?
这种情况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合法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必须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才可在异地开展医学检验工作(经同意后即可以委托当地医疗机构采血),否则视为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无证行医查处,此类违规后果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