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8
月
3
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标题是——
只接受移动支付?央行:拒收人民币现金涉嫌违法。
不用过多解释,大家都明白在说什么。随着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无现金社会正在到来。
以前,你买东西的时候,街头小店多半不能刷银行卡;后来,银行卡可以用了,多半不能用支付宝或者微信。现在,在发达地区情况开始倒过来了:店家为了省事、避免店员贪污,直接取消了现金交易。于是,开始出现了“无现金店铺”。
对此,央行有关人士依据
2000
年
2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给予了解释。
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这就包含了两重意思:
第一,人民币的基本形态是实体货币,也就是纸币和硬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都是人民币实体货币的影子、替代品。
第二,根据立法本意,如果商家只提供一、两种结算方式,现金(纸币、硬币)的结算方式位居第一,其次才是刷卡、移动支付。
对此,上证报的报道原文是:
“拒收现金并不等于拒收人民币,移动支付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但移动支付的货币还是人民币,而不是用美元或者其他外币”。针对这一说法,该人士表示,在任何一个场景里,如果只有一种支付形式存在,一定是国家主权货币——人民币。
他解释称:“法定货币——人民币,就是我们钱包里的纸币,纸面上面写有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的是国家主权,这是唯一的合法的法定货币。”
相反,拒收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支付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