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无证据证明侵权获利中商标的具体贡献率,无法适用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时,可采用裁量性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同时,当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时,尽管不能在裁量性赔偿方式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一基数的基础上直接乘以惩罚性赔偿倍数(可能因商标贡献率确定不当而引发赔偿基数不准确问题等倍放大,从而导致利益失衡),但仍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
本案适用裁量性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考虑的惩罚性赔偿因素主要包括:1.甘李药业的“长秀霖”商标自2005年起长期稳定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早于东宝公司申请“长舒霖”商标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此后长期稳定保持驰名状态。2.东宝药业曾为甘李药业的股东且同属于胰岛素行业经营者,明确知晓“长秀霖”商标的存在,仍在相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构成恶意注册。尤其在其申请的“长舒霖”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并继续申请注册多枚“长舒霖”商标。3.东宝药业侵权规模大、范围广、获利巨大,侵权产品不到一年时间销售收入即超过1.3亿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22个省市,产品毛利率在90%以上。4.东宝药业不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实施了使用与甘李药业产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导致相关公众难以将“长舒霖”与“长秀霖”产品进行区分。5.胰岛素为典型易混淆药物,被多国纳入高警示药品目录,其用法用量特殊复杂,药剂量或血药浓度有微小差异就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本案“长舒霖”与“长秀霖”产品在商标标志、包装盒外观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混淆,如因混淆发生用药错误可能引发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健康。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定本案损害赔偿金额为6000万元,并全额支持甘李药业主张的816238.80元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