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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义务服从企业搬迁吗

周博通互动公众号  · 公众号  ·  · 2017-08-15 15: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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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近期,朋友公司有多个都在搬家,不乏虽然是同城搬迁但距离较远的,有的员工以距离远为理由拒绝,那么员工可以拒绝吗?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我们先来看看有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994年《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客观情况”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案例1:广州

  • 某公司从A地址搬迁到B地址,未超出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市

  • A地址与B地址相距十几公里,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厂址搬迁对职工生活造成的影响并不显著。

判决书观点:该公司搬迁厂址的行为不属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无需向上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上海

  • C公司和某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职务及社保关系在公司各门店(同一投资方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调配。

  • C公司认为没有就近分配(的义务)

  • 协商过程中,该员工曾提出调到距居住地1小时车程的门店,C公司以未空缺该岗位为由拒绝

  • 该员工从居住地到J公司分配的新门店单程时间在2小时以上,员工拒绝后未去新门店报到

  • C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书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尽管C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过约定,但还是应当秉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举证证明其调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本案中认为C公司在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时,缺乏应有的诚意。要求员工从原单程时间1小时的工作地点到单程时间需2小时的工作地点上班,亦缺乏合理性。员工不服从该工作调动,不能视为故意旷工。C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案例3:杭州

  • D公司变更某员工工作地址是出于其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新旧厂区均在杭州市区

  • D公司为该员工提供了班车或者交通补贴供其选择以弥补工作地点变化给其造成的不便

  • D公司及时告知员工逾期不报到的不利后果后,该员工仍未按照通知要求前往报到,无正当理由。

判决书观点:应当认定为是D公司对该员工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员工应当予以配合。D公司对此按照旷工处理并无不当。

部分法律界人士观点:

如果搬迁距离较远,明显影响劳动者日常生活的,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最终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影响不大,那么劳动者有义务服务企业的安排。

企业单位将来可能要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地点调整的,那么应事先约定“ 甲方的业务分布在XX市范围内任一地方,日后乙方的工作地点亦可能在XX市范围内任一地方,乙方对此已经有充分的预测及思想准备,乙方在此表示同意服从甲方在XX市范围内对其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而不是笼统地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XX市”。(注:详细的约定不代表绝对成立与胜诉,只能说比笼统的约定要好得多!)


如果事先没有上述详细的约定,且日后在同一城市内搬迁会明显影响劳动者日常生活的,那么企业单位应提供接送上下班的交通工具、给予交通补贴、适当压缩工作时间或增加劳动报酬等,以争取劳动者的认同、减少对劳动者的影响及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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