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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用工专栏 |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金融机构能否以其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8-19 23:30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三)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严重失职呢?从业人员不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就属于严重失职呢?本文以 (2023)辽02民终1315号 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事情的起因

2020年5月25日和26日,案外人某物流公司在保险公司 处为车牌号为辽BM××**号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商业险保险单上记载,核保:刘 某,制单:苏某,经办:葛某。

本次保险中, 该员工 在投保单未收回的情况下制作并出具了保险单。 2021年3月18日,案涉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8月5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108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事故受害方经济损失100万元。 保险公司 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浙10民终24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 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后保险公司实际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 保险公司 提出案涉车辆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予以免赔的抗辩意见 但两审法院均认为 保险公司 提供的保单上并无投保人签名,不能证明电子保单已送达给投保人,不能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对于 保险公司 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发生后,公司内部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日,保险公司纪检监察和合规部门工作人员与该员工 进行谈话。谈话事由:车辆辽BM××**承保信息调查取证。

工作人员问:您作为出单人员,是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

员工答:一 直是把保单和投保单给客户,然后再要回投保单。要求是投保单等齐全后上传再出单,而现实对公不是这样。 ……

问:知晓事故后,你是如何处理的?

答:没处理。

问:该案件“无证驾驶”虽作为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项,但因为当地司法判例,分公司法律诉讼人员虽已上诉,但法院未予支持。从总公司理赔部反馈结果看,我们需要问责,所以,根据你上述取证,我们会上问责委员会, 做后续处理。你是否还有其他问题说明?

答:投保单确实业务员催要,但没办法要求退保。

问:是否催要过?几次?

答:要过两三次向业务员不止,但都没要回,葛(某)也没说要不回来。

问:是否有要过的证明?

答:只能是姜某,手机记录已经找不到了,聊天记录、钉钉上都没有了,从个人角度看,葛某能要回来,他是能要回来的,这个投保公司 不止一台车。……

问:迟迟要不回来,你们怎么处理?是否终止合同?

答:没有。

三、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2022年1月21日,公司向工会发出《关于苏某 解除劳动合同的函》,主要内容为:“根据车险报案号218460009501、218460010643案件以及前期两次同类事件对 苏某的处罚文件, 其本人严重失职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害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符合“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公司研究,决定与 苏某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现通知你 会,请提出意见。

2021年1月24日,工会回复,同意按照“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

2022年1月31日,公司向苏某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四、法院判决

该员工作为保险公司的出单人员,虽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依据公司规定,对因缺失承保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及经济损失,应追究业务经办人的相关责任,对该员工 应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经济处分,故 该员工行为不构成严重失职,公司以员工构成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也认为员工没有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认为还构不成严重失职,理由是公司内部的制度。那我们来看一下公司的制度规定:

2016年10月19日, 公司做出《关于明确欠缴各险种承保纸质与影像资料处罚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投保时未完全提供承保资料须在投保后15日内补充完整,并对相关机构负责人、出单员、业务经办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同时规定, 对因缺失承保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及经济损失,将追究业务经办人相关责任, 机构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累计欠缺资料超过5份未按时补齐的业务人员,取消后补资料先行出单的资格。

《关于下发〈某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单员管理办法(2019版)〉的通知》第十一条 规定,出单人员工作职责中第四项规定:提示客户仔细阅读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如实告知或解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一次性告知投保所需材料,接受客户或销售人员提交的投保资料,审核有关承保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保证出单数据与影像资料上传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单人员工作职责,视具体情况,由分公司销售与运营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经济处分。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内部对于该种情况的处罚有着明确规定,所以,法院还是以内部制度作为依据对是否构成严重失职进行了评判。

五、本案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启发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员工未按照公司要求操作导致公司承担较重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该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的问责调查,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做法均值得借鉴。问责调查直接锁定了员工确实有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履职的自认,解除从通知工会,解除通知书的书写以及通知书的送达均很规范。

事实上,公司确认因为该事情造成损失了,然而,公司还是败诉了。公司之所以败诉,实际上是因为公司不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同,公司提交的两项制度中,均规定了员工行为如果有问题的话的具体追责方式, 但两个制度规定的是不同的 ,并且,两个制度中均未明确失职可能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对于公司的抗辩理由未采纳的背后实际逻辑在于当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相悖或者不明确时,应当采用对劳动者有利的制度。

为此,金融机构在制定工作职责类管理规范时,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差异,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比较多类型的处罚措施,并结合经济损失、声誉影响以及监管处罚等对处罚措施合理性进行约束。

作者: 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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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

作者: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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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兼职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领域包括公司合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常年专精服务于各类大型机构客户,特别是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执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型的人力资源合规和风险防控项目、人员安置项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擅长从行业特殊性、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长期供稿并发布相关专业文章在“兰台劳动”“威科”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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